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建议(第1450425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5日
  •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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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义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现行《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921修订通过,《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采用室温作为供热达标的标准,是现阶段人民群众广泛认可、易于接受的衡量供热质量的方式,也是我国北方采暖地区的普遍做法。同时,我们也深刻认识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对供热质量的期望更高,以“室温达标”为单一标准的考核方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这也是深化供热行业改革的难题之一。供热行业属于民生行业,同时,供热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价格、质量受市场影响较大。无论是提升最低供热温度标准,还是采用供回水温度作为标准,核心都是要让市场上的供需双方达到基本的平衡,既要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舒适过冬,又要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让供热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您的建议立足行业长远发展、民生持续保障和管理效能提升,对推动我省供热行业从规模扩张向提质增效转型、从被动处置向主动管控转变、从粗放管理向精准治理升级,切实化解供热矛盾、保障群众温暖过冬、降低能耗浪费、促进建筑节能和绿色低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指导价值。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探索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等新举措深化推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模式研究,健全完善反映成本、兼顾民生、激励节能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疏导供热成本,切实保障群众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不断强化跨部门政策协同、工作联动、信息共享和联合督导,健全常态化会商调度、问题处置、责任落实机制。持续优化供热领域投资支持和要素保障,强化供热管网更新、智能化改造、节能提效项目谋划储备,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推动供热行业提质增效、安全稳定、绿色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全省广大群众冬季采暖基本民生需求,全力解决群众供热领域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的满意度、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人:刘钊

联系电话:18842538886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528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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