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关于加强农村垃圾处理问题的建议的建议》(1235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7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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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辽住建提发〔2018〕077

                                      签发人:汪兴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35号建议的答复

 

扈国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垃圾处理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从2012年开始起步,2013年全面铺开,出台了《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3〕11号),2014年出台了《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2号)。不断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取得积极成效持。

一、开展主要工作

(一)建立了垃圾治理收运处理体系。目前全省14个市基本建立了“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垃圾治理收运处理体系,农村生活垃圾基本得到了有效处理,农村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二)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乡村保洁长效机制,设立保洁员队伍,原则上农村执行每400人左右1名保洁员的配备标准,建立保洁队伍组织体系。

(三)支持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整治。2010年以来,省财政累计筹措和安排资金27.4亿元,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为重点,支持了6414个行政村开展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其中沈阳市713个行政村享受了省政府的补助政策。

(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保洁员工资及运行维护经费已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年度经费原则上按农村居民每人30元标准,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30%。从2015年起,省财政综合考虑村级组织和农村人口数量等因素安排奖补资金,每年筹措补助资金3.3亿元,平均每个村补助3万元,占总补贴的55%。

(五)开展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盘锦市大洼区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国家和省级试点,开展适合本地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特别是新宾县“户分类、户处理,不出院、不出村”的生活垃圾处理走在全省的前列。

(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我厅出台了《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对各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管理等提出了工作要求。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开展农村垃圾治理验收工作。结合全国开展的农村生活垃圾5年专项治理行动,使90%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村民参与生活垃圾治理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明显提高,基本扭转农村环境脏乱差的局面,并形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继续推广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选择有代表性的县(市、区)继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减少后续运输处理压力,探索符合我省的可行性垃圾分类减量技术,形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长效机制。特别是纳入省级特色乡镇培育名单的乡镇要全部开展农村垃圾分类治理。

(三)继续加大财政投入。一是会同省环保等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支持(近期将下达专项资金2.4亿元),优先支持与农民群众关系最直接、最现实的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污染问题,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相结合,大力推进全省农村环境治理。二是已下达各市2018年农村公共设施运行维护经费3.3亿元。

(四)创新农村垃圾处理方式,降低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从我省农村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由于缺少资金保障,“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尚未实现全覆盖,尚有大量生活垃圾通过简易填埋进行处置或被乱扔乱倒,“垃圾围村”对村容村貌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如何因地制宜,建立起一套低成本、易维护、可复制、能推广的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处理体系,“少花钱多办事,不花钱也办事”,是破解当前垃圾处理资金短缺困局的有效途径。新宾县农村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模式,值得我省农村环境治理资金不足的地区学习和借鉴,建议省住建厅重点加以推广。

(五)发挥地方政府主体作用,加大治理资金投入力度。一是发挥财政投入引导作用,逐年增加各级政府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财政预算和投资,落实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确保已建成设施的运行率和完好率。二是地方政府要积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六)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特别要提高村民认识,提高村民参与垃圾治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注重发挥党员、干部、积极分子、农村妇女等群体作用。

 

感谢您对农村垃圾处理问题的关心和支持。

(此页无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5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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