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关于对购买新房入住先交取暖费规定进行修改的建议》(122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 来源:

徐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购买新房入住先交取暖费规定进行修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购买新房未入住先交取暖费的有关问题,对于进一步促进供热行业发展,改善供热供需关系有着重要意义,对此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深入认真的研究。

1.关于新建建筑的供热保修期问题。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新建房屋如果不进行供热,供热企业无法检验该处的供热设施是否完好,而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只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过了保修期再供热,供热设施若出现设计、施工方面的质量问题只能供热企业承担,容易引发矛盾。

2.关于如何界定新建建筑问题。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限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中的“新建建筑”,指的是2014年8月1日以后首次启用供热设施的建筑,其保修期限规定适用该条例;对于2014年8月1日之前的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限,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3.关于做好《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条款的宣贯工作

2014年8月,《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厅先后在辽宁日报、辽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连续宣传报道。分片区召开了《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宣贯培训会议,并组织印制相关宣传册,在全省范围内发放,让广大热用户了解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精神。下一步,我厅还将进一步研究修订《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个别条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20

附件下载

javascript:void(0);

版权所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备案编号:辽ICP备09027508号-1     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