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关于解决现阶段“停车难”的建议》(105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7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 来源:

 

辽住建提发〔2018060

                                      签发人:汪兴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51号建议的答复

 

刘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现阶段“停车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机动车增长迅速,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呈现恶化态势,停车问题成为制约城市交通的一个重要因素。“停车难、停车贵”成为城市发展的痛点。为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我们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充分考虑交通因素,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一)要加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

综合交通规划,作为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看作是解决现状交通问题和指导未来交通发展的纲领,已经在各地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科学的综合交通规划,可以超前指导交通建设,宏观调控供需平衡,综合协调各方利益,实现交通设施、交通运行、交通管理的充分整合,优化居民出行结构,缓解城市交通紧张,从而使城市交通发展与土地使用、社会、经济、环境等诸多领域紧密结合,推动城市的全面发展。

20112月份,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城〔201013号),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原则、编制期限、范围、内容、成果等。我省一直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组织有条件的城市开展综合交通规划编制。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要求各市、县结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同步开展城市、县城综合交通规划修编,合理划定交通分区,加强交通走廊、枢纽及其周边用地(包括地下空间)的统筹规划和合理预控,明确交通政策、停车设施等方面的统筹规划安排。

(二)要继续做好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

我们曾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编制城市停车场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调整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道路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但是,由于在过去的规划中,对停车问题的重视还不够,我们将以科学的和不断更新的规划理念作为支撑,继续推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将在组织停车专项规划编制的过程中,开展更加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指导各市建立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较为完整的实施方案,根据停车区域特点、时间特点、成本特点,规划停车场布局。

(三)要在居住小区、城市公建等详细规划编制的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设计标准

我们要求各市(县)在编制居住小区、城市公建等详细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16)的要求,即公共中心机动车停车位大于或等于0.45/100平方米,商业中心机动车停车位大于或等于0.45/100平方米,集贸市场机动车停车位大于或等于0.30/100平方米,饮食店机动车停车位大于或等于0.30/100平方米,医院门诊所机动车停车位大于或等于0.30/1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区还应提高配置标准。

二、抓好规划实施,规范停车场库配建

(一)要严把停车配建审批关

要求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加强规划审批工作,满足城市停车的需要。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将停车的标准和要求作为条件之一。另外,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都把应配建的停车场数量和面积等指标作为条件之一,要求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要求的条件予以保证,只有达到配建要求才能予以审批。

(二)要严把停车配建核实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规划主管部门要进行规划核实。我厅已严格要求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的条件配建了停车场或停车位,数量和面积是否达到要求进行核实。如果未达到,则责令限期补建,否则不予以核实通过,项目不能竣工验收,备案和使用。

(三)要科学指导停车场库配建

我们认为停车场库配建应该改变过去停车设施建设以增加供应为主、充分满足停车需求的思路,调整为区域差别化的停车供需平衡水平建设思路。特别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下发后,对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给予了更多的政策支持。

一是在城市老区改造中,要在适合街路试行立体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场,在建筑物密集的中心地区推广大型立体停车库;

二是在城市新城建设中,应充分进行现状调查和需求分析,预测未来发展方向,确定适宜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大力发展立体停车库;在改建、新建的住宅小区、商务楼、营业场所,可以提高停车场配建标准;

三是在特殊地点,如火车站、码头等大型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大型公共场所,大型商贸区和城乡接合部,可以增建现代化停车场。

三、会同省物价做好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相关规定,省物价局于20161114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100号),明确了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问题。各地市已于2017年底前,落实完善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相关政策。

下一步,省物价局将继续指导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积极有效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缓解“停车难”的社会现象。

四、会同省公安厅做好停车管理工作

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疏堵结合,采取鼓励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推广路内分时停车、错时停车、分类停车等措施,全面清理停车设施挪用、占用现象,严厉打击私自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和违法停车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推广使用停车电子收费系统,引导建设具备停车信息查询、停车诱导、违法监测等多功能的停车智能管理系统,最大限度地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

(一)近期开展工作情况

特别是今年以来,公安厅交管局制定了《全省公安交警服务辽宁振兴发展做最优发展环境建设先行者十项举措》及实施意见,提出在城区非主干路大力推行限时限位停车的管理模式,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定了相关设置具体要求,从第一季度各市排查情况来看,目前共有1.23万个限时限位停车泊位,今年拟计划增加2.22万个,并于6月底前完成全部设置。

(二)现在存在问题

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城市交通需求快速增长与交通总供给不足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并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进一步增长,城市功能布局调整和路网加密优化的空间更加有限,以停车资源紧缺和利用不平衡为代表的交通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三)下一步拟开展工作

为此,下一步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在如下方面加强工作:

一是按照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文件精神,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停车综合治理,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现建设、管理的统一。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交管部门将认真落实中央的决定,积极配合、支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工作,有效破解停车难问题。

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集中行使5方面16项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精神,配合住建部门抓好我省盘锦市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向全省推广。

感谢您对停车场建设管理及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430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下载

javascript:void(0);

版权所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备案编号:辽ICP备09027508号-1     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