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关于建造停车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建议》(1080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7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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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提发〔2018056

                                      签发人: 汪兴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80号建议的答复

 

刘彦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造停车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车辆保有率的增加,巨大的停车需求和交通拥堵给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建造停车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也成为一个比较复杂的综合性很强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做出应对。

在新的形势下,增加停车房的规划建设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城市的静态交通状况,进而深刻影响到整个城市交通系统的运转和城市的持续发展。对于您提出的“建造停车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我们深感赞同,并将从以下方面做好落实工作:

一、 做好规划编制,合理配置停车资源

停车房等停车设施规划是为了满足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对城市停放车系统的现状、问题、面临的形势和发展态势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基础上,对未来停放车房系统提出的发展对策。我们将全面推进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不同层面的停车房规划建设工作。

(一)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层面上的停车房规划建工作。

我厅在指导各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求各市充分考虑建议中提及的停车房等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的用地布局,为停车房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我厅在履行城市总体规划报批程序时,对于未按上诉要求,将停车房等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我厅将不予审批。

(二)要在居住小区、城市公建等详细规划编制的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设计标准。

我们要求各市(县)在编制居住小区、城市公建等详细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的要求,必须按照国家设计规范配建停车房等相关停车设施。

二、抓好规划实施,规范停车房等停车场库配建

(一)要严把停车配建审批关。

我厅已严格要求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加强规划审批工作,满足城市停车的需要。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将停车的标准和要求作为条件之一。另外,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都把应配建的停车房、停车场数量和面积等指标作为条件之一,要求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要求的条件予以保证,只有达到配建要求才能予以审批。

(二)要严把停车配建核实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规划主管部门要进行规划核实。我厅已严格要求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的条件配建了停车房或停车场,数量和面积是否达到要求进行核实。如果未达到,则责令限期补建,否则不予以核实通过,项目不能竣工验收,备案和使用。

(三)要科学指导停车房配建。

我们要求各市在城市老区改造中,要在适合街路试行一楼设置商业网点,二、三层设置停车场的建筑形式,在建筑物密集的中心地区推广立体停车库等形式的停车房;在城市新城建设中,应充分进行现状调查和需求分析,预测未来发展方向,确定适宜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大力发展立体停车房;在改建、新建的住宅小区、商务楼、营业场所,可以提高停车房配建标准;在特殊地点,如火车站、码头等大型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大型公共场所,大型商贸区和城乡接合部,可以增建现代化停车房。

三、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推进“建造停车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问题。

(一)我厅在下一步工作中将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大力推进建造停车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工作,具体开展如下工作:

1、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下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

2、对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3、对于新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4、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车场建设,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交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二)我厅在下一步工作中将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密切关注国家上位法制定情况,在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城市特点,充分吸收采纳您在议案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建议,及时开展调研论证,适时提出我省停车房开发建设方面的立法建议,积极有效缓解社会车辆“停车难”、路内停车挤占慢行交通系统等问题,

感谢您对建造停车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611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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