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做好居民供暖的建议》(1411353)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
- 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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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同意公开]
辽住建提发〔2023〕20号
签发人:祁向国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做好居民供暖的建议》(1411353)的答复
程利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第三方供热测温机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市供热是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保障居民供热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在冬季供热期内,居民建筑室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是国家建筑设计规范中对室内采暖温度的最低要求;《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九条中也明确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中也明确规定“测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并在10时至14时之外的时段进行。如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温复核,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现实中的确有供热企业存在压线(18℃)供热的行为,根据最近调研资料和群众走访活动,也了解到目前所执行的室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的适宜温度有一定差距的。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继续深化规范供热企业的服务行为,同时积极借鉴先进地区出台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提升室内供热最低温度的标准。对于“成立第三方权威供热测温机构”的事宜,我厅将会根据下一步供热体制改革及行业管理的具体需要,指导各市在适宜的时候开展研究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1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