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建议》(第1411066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
- 编辑:岳爱国
- 来源:
辽住建提发〔2023〕5号
签发人:曹桂喆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建议》(第1411066号)的答复
高淑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工作。现答复如下:
截至2022年底,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累计增值率19.6%,其中商品住宅18.2%,售后公房28.9%;累计使用率12%,其中,商品住宅共归集维修资金604.8亿元,其中,商品住宅归集8.9%,售后公房35.3%。我省维修资金累计使用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确实存在问题。一是管理力量不足。部分县区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的虽有机构,但人员配备不足,难以满足工作需要。市级有的管理机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没有工作经费,工作难以开展。二是首交率降低。2018年5月,自然资源部党组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再对是否缴纳维修资金进行把关。取消以上把关环节后,资金首交率明显降低。三是组织使用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决策事项,应当经多数业主同意。事实上,业主往往难以形成多数意见,造成维修资金使用难。四是资金续筹难。续筹政策不完善,没有强制约束政策,维修资金不足时,业主不续交,续筹难以实现。五是增值途径单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除定期存款外,维修资金只能通过购买国债进行增值保值,即使购买国债的,也需要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操作难度非常大,增值途径单一。
省政府高度重视维修资金管理工作。2021年以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多次听取工作汇报,专题研究维修资金管理使用问题。省住建厅作为牵头部门,厅主要领导带队到深圳专门调研维修基金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要求。针对维修资金管理问题,在充分借鉴深圳经验的基础上,省住建厅起草了《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包括健全管理机构、推动管理下沉、明确各方职责、改进资金使用、严禁挪用串用、确保资金安全、维护交存人利益、压减环节时限、畅通申请渠道、实行差别化审核、实行第三方服务、试行电梯维修保险制度、建立数字档案、使用电子票据、实现线上交存、实现个人查询等16条意见措施。《通知》中很多措施填补了国家政策空白,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条款因没有上位法支持,争议较大,难以通过审核,故未能下发。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已列入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论证计划。下一步,将启动立法调研论证工作。我们将针对您提出的三个建议进行重点调研,争取能够借《条例》修订的契机,落实或者部分落实您的建议。
感谢您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注!感谢您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支持帮助!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2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