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12020410号提案的答复
唐凤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政策推动养老地产健康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事业发展,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制定支持措施、推进重点项目实施等方式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政策方面
一是养老服务发展配套政策逐步完善。2014年,我省先后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明确提出了“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满足用地需求”等完善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同时已经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2016年,辽宁省人大审议通过《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其中第十六条和三十条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亲情住宅做出规定,确保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十三五”以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了《“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并对各地上报的土地利用规划,相关部门的人口、教育等规划,提出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是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的积极性提升。我省从2014年起实行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补贴政策,每年下拨专项资金,补助各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运行,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支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各市积极出台和完善床位建设开办费政策,目前沈阳、大连等7个市按每张床位1000元-10000元不等给予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不区分营利或非营利的属性,各类养老机构都能够得到政府支持。沈阳市已经不区分营利和非营利属性,全面统一了补贴政策。在各项政策的合力拉动下,全省民办养老机构数量已经超过公办养老机构,为老人提供多层次、多元化服务。
三是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鼓励社会力量规范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4号主席令)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和实施养老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
(二)土地方面
一是按照现行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养老产业”属于社会福利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统一发布实施的。国家将根据用地管理实践适时调整并发布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二是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第三款规定,“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三是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为契机,指导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医养结合产业用地规模和布局,并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促进有关项目尽早落地。
四是在供地方式上针对开发商配套公益性养护设施的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
(三)财政和金融方面
1.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扶持力度。一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发了《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财综〔2015〕945号)等文件,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政策指导,并制定了分级、分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已纳入有需求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本部门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二是制定支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具体措施。2018年,我省制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3号),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三是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领域重点项目实施。2017年,省财政厅配合省民政厅印发了《2017年辽宁省民政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社区养老、智慧养老等项目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模式。
2.支持推动养老产业项目的PPP运作模式。按照现行财政支持方式,对于竞争性领域投入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PPP模式引入有先进管理经验的社会资本方实施项目运营,可提高项目运作效率,提供更优质的公共养老服务。根据我省PPP工作职责分工,省财政厅积极推动PPP模式在我省推广,包括指导并组织全省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积极争取我省PPP项目列入财政部全国示范项目清单,申报财政部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等工作。2018年,我省“辽宁省喀左县馨丰老年公寓暨南山生态养老中心”“葫芦岛市老年公寓PPP项目”两个养老类项目获得财政部PPP以奖代补专项资金800万元。
(四)税费优惠方面
一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特别是今年,国家又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了免征增值税等政策。上述政策已由税务部门在实际征管中具体落实。二是出台对社会养老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予以减免的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五)医养结合方面
2017年,省卫健委与省民政厅联合转发了《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我省卫生健康部门对于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予以优先审核审批。
2018年3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省卫健委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大力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对全省养老机构内设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了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对医护人员实施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医护人员能力和水平。
二、下步工作
下一步,省政府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养老机构相关优惠政策,继续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相关工作,推动养老产业健康发展。一是继续引导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改进信贷担保方式,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二是指导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或收益权融资等信贷创新业务,解决养老服务业机构普遍缺失抵押物问题。三是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针对养老服务业机构和企业抵押物不足的实际情况,扩大反担保抵押物范围,缓解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增信难题。四是发挥保险业支持养老业发展的作用。推动保险机构开发和完善养老保险险种,鼓励包括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开办针对老年人投保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养老保险等业务。支持沈阳、大连等市做好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积极开展相关业务。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0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