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缓解城区“停车难”的建议》(第0315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1日
- 编辑:住建厅村镇处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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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315号提案的答复
张春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缓解城区‘停车难’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车辆保有率的增加,巨大的停车需求给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城区停车问题也成为一个比较复杂的综合性很强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做出应对。对您提出“关于缓解城区‘停车难’的建议”,我们深表认同,我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从以下方面做好落实工作:
一、
做好规划编制,合理配置停车资源
城区停车规划是为了满足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对城市停放车系统的现状、问题、面临的形势和发展态势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基础上,对未来停放车系统提出的发展对策。我们将全面推进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不同层面的停车规划编制工作。
(一)、要加强总体规划层面上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综合交通规划,作为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看作是解决现状交通问题和指导未来交通发展的纲领,已经在世界各地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科学的综合交通规划,可以超前指导交通建设,宏观调控供需平衡,综合协调各方利益,实现交通设施、交通运行、交通管理的充分整合,优化居民出行结构,缓解城市交通紧张,从而使城市交通发展与土地使用、社会、经济、环境等诸多领域紧密结合,推动城市的全面发展。早在2011年,住建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原则、编制期限、范围、内容、成果等。我省已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有条件的城市开展综合交通规划编制。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要求各市、县结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同步开展城市、县城综合交通规划修编,合理划定交通分区,加强交通走廊、枢纽及其周边用地(包括地下空间)的统筹规划和合理预控,明确交通政策、停车设施等方面的规划安排。
(二)、要继续做好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我们曾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编制城市停车场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调整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道路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但是,由于在过去的规划中,对停车问题的重视还不够,我们将以科学的和不断更新的规划理念作为支撑,继续推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将在组织停车专项规划编制的过程中,开展更加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帮助各个城市建立一套适合自身发展得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与实施方案,根据停车区域特点、时间特点、成本特点,规划停车产业布局。
(三)、要在居住小区、城市公建等详细规划编制的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设计标准。我们要求各市(县)在编制居住小区、城市公建等详细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的要求,即公共中心机动车停车位大于或等于0.45/100㎡,商业中心机动车停车位大于或等于0.45/100㎡,集贸市场机动车停车位大于或等于0.30/100㎡,饮食店机动车停车位大于或等于0.30/100㎡,医院门诊所机动车停车位大于或等于0.30/100㎡。
二、抓好规划实施,规范停车场库配建
(一)、要严把停车配建审批关。我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要求各市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规划审批工作,满足城市停车的需要。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行政主管部门都把应配建的停车场数量和面积等指标作为条件之一,要求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要求的条件予以保证,只有达到配建要求才能予以审批。
(二)、要严把停车配建核实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规划主管部门要进行规划核实。严格要求各市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的条件配建了停车场或停车位,数量和面积是否达到要求进行核实。如果未达到,则责令限期补建,否则不予以核实通过,项目不能竣工验收,备案和使用。
(三)、要科学指导停车场库配建。我们认为停车场库配建应该改变过去停车设施建设以增加供应为主、充分满足停车需求的思路,调整为区域差别化的停车供需平衡水平建设思路。在城市老区改造中,要在适合街路试行一楼设置商业网点,二、三层设置停车场的建筑形式,在建筑物密集的中心地区推广立体停车库;在城市新城建设中,应充分进行现状调查和需求分析,预测未来发展方向,确定适宜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大力发展立体停车库;在改建、新建的住宅小区、商务楼、营业场所,可以提高停车场配建标准;在特殊地点,如火车站、码头等大型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大型公共场所,大型商贸区和城乡接合部,可以增建现代化停车场。
三、加强停车管理,提高停车系统运行效率
我们将以公共利益为首,寻求社会各方共识,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停车场管理方式,并结合本部门职责开展具体工作。
(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停车,打击恶意违停和违法经营。要对已挪作他用的配建、地下停车场(库),采取可行办法进行纠正,恢复其功能;要对路内停车经营进行清理整顿,杜绝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的道路变成个人创收工具,引导城市路内停车由政府统一经营,并将收入作为修建道路的市政经费。
(二)、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合理的停车价格,利用价格杠杆调节车辆停放秩序。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管理形式、定价原则和有偿服务收费的资质。我们将严格要求各市根据区域、地段、时间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差别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路内停车收费应采用递增式收费方式,即每增加半小时,收费标准要大幅增加。对于商业区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地区,路内停车收费应明显高于路外停车,通过鼓励建设路外停车场,缓解路内停车压力。
(三)、要促进停车资源共享,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我们一直倡导在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一些单位的停车场在有空闲的时候要向社会开放,靠近商业区的居民小区停车场空余的时候也可以向社会车辆开放。但是这需要高度的信息化作支撑,由于我国目前信息化程度不高,行人在选择停车时常常非常盲目,而在发达国家的城市可以通过多种信息渠道了解如何以最直接的方式到达最便捷的停车场。因此,我们将从城市交通信息化方向开展一些研究,促进停车资源共享。
四、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要求,共同努力逐步缓解停车难的问题。
一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文件精神,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停车综合治理,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二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现建设、管理的统一”的要求,积极配合、支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工作,有效破解“停车难”问题。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集中行使5方面16项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精神,配合住建部门抓好我省盘锦市停车管理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向全省推广。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1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