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518号提案的答复
省政协人资环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延长我省供暖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贵委的提案,对于提高供暖质量,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切实利益,促进供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指导借鉴意义,对此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深入认真的研究。
一、我省现行标准情况
2014年8月1日,《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批准实施,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或者提前停热。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条例》规定,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以下两种主要因素确定每年的供暖起止日期,并要在采暖期前向社会公布。一是依据国家建设部、质量技术监督局2004年颁布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GB50019-2003)的规定,“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总日数确定。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宜采用5℃”。二是根据当地气象台提供的近30年日平均气温稳定低于5℃初终日期及持续时间。
我省地域广阔,北部靠近内蒙古地区,南部城市则沿海,南北部温差较大,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一,因此各市采暖期的确定以及是否提前或延长供热,决定权应当在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不宜做统一规定。
二、目前我省各地情况
我省各地在供热采暖期长度上基本根据各地实际,由各地政府决定。如大连市于1999、2010年两次延长供暖期,共延长1个月,盘锦市明确同意延长供暖时间10天;抚顺、本溪、葫芦岛等市延长有困难,沈阳、营口、阜新市需经论证。近年来,在供暖开栓时间上,省住建厅均要求各地要合理安排开栓时间,错峰点火,按时开栓,实际上各地均在不同程度提前开栓供暖。
三、下步工作
一是合理制定供暖期周期。督促各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地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于每年10月中旬前,依据本地区天气变化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本采暖期供热起止时间,并严格执行。
二是加强监管,切实提高供暖效果。加强管理,督促各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供热企业管理,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供暖起止时间实施供暖,尤其是供热初期和末期,加强督查、巡查力度,确保室温达标供暖。
三是加大宣传,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各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宣传报道,对上一个采暖期供热质量达标、群众满意度高的企业要进行表扬和鼓励,加大宣传报道鼓励企业自愿提前供暖、延后停暖,提高热用户供热满意度。
最后,感谢贵委对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2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