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取消各市供暖超高费的建议》(015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公用处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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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立委员:
您提出的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关于取消各市供暖超高费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对于提高供暖质量,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切实利益,促进供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指导借鉴意义,对此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深入认真的研究。
一、目前各地超高收费情况
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明确,住宅层高宜为2.80m。在现行房屋住宅设计过程中,住宅热负荷需考虑层高,即层高越大,热负荷越大,相应的管网管径和散热器散热面积也越大。我国北方取暖地区目前超高建筑大部分均收取超高费,如天津3.5米、西安3.2米起收,我省各地收费办法和价格,均由各地供暖企业及行业协会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履行有关程序后后执行。经与省发改委物价部门沟通,如需调价或撤销收费,需各地召开听证会,我厅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与物价及各地供暖部门沟通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三、加强供热企业监督,确保供热质量
从2011年开始,我厅会同民心网对供暖企业供暖质量、投诉处理、服务等情况进行月通报,督促群众满意度低的供暖企业及时整改,提高供热质量。我厅根据2014年8月实施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制定并下发了《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测温程序、测温方法、退费标准和程序等规定,为加强城市供热行业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在对各地进行供暖调研和召开的供暖调度会议中,都将落实测温退费情况列入重要内容,督查指导各地供暖企业和供暖主管部门切实将测温退费规定落到实处,确保群众的供暖质量。
三、出台政策明确测温退费规定
2014年8月实施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我厅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制定并下发了《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测温程序、测温方法、退费标准和程序等规定,为加强城市供热行业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
四、下步工作
一是做好《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条款的宣贯工作。我厅将进一步做好《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宣传工作,推进热用户供热不达标的测温退费。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研究修订《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个别条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测温退费相关规定得到有效落实。我厅每年都开展全省供热工作督导调研和召开供热工作会议,进一步督导各地切实做好居民供暖相关工作,今年拟将测温退费工作列为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各地测温退费工作。
三是我厅每年都开展全省供热工作督导调研和召开供热工作会议,我厅将对超高收费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进一步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在保障好超高收费用户供热质量基础上, 对降低超或取消超高收费标准进行进一步研究,推进相关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