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67号提案的答复
杜焕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供暖补偿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对于提高供暖质量,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切实利益,促进供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指导借鉴意义,对此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深入认真的研究。
一、关于供暖不达标情况进行退费补偿的相关规定。
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要求,2016年8月3日,我厅印发了《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对供暖不达标退费相关标准进行了明确,
(一)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二)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三)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2次(含2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四)退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二、下一步工作
我厅每年都开展全省供热工作督导调研和召开供热工作会议,进一步督导各地切实做好居民供暖相关工作,今年拟将测温退费工作列为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各地测温退费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5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