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0111号提案的答复
杨澎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小区没有停车场,居民停车难的提案》,对全省解决停车难等工作具有很强指导作用,也为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创新思路提出更高的要求。经商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主要工作
居民停车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2017年,省人大对《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提出要建立“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住建、公安、民政、财政、工商、价格、规划、国土资源、质监、环保、人防、城市执法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在物业服务方面,2018年,我省以“强服务、树标杆、解难题”为主题,开展了首次“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行动,取得了良好效果。解决提高服务意识问题,不断规范物业服务行为;解决先进典型引路问题,充分发挥品牌带动作用;解决社会关注难点问题,切实提高群众的幸福感。
在停车管理方面,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坚持疏堵结合,采取推广路内分时停车、错时停车、分类停车等措施,全面清理停车设施挪用、占用现象,严厉打击私自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和违法停车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建设具备停车智能管理系统,最大限度地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2018年2月以来,公安厅交管局制定了《全省公安交警“服务辽宁振兴发展做最优发展环境建设先行者”十项举措》及实施意见,提出在城区非主干路推行限时限位停车的管理模式,当年就新增路内限时限位停车泊位3.17万个,极大缓解“小区没有停车场,居民停车难”问题。
在社区治理方面,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6〕43号),提出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居民委员会主导,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居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社区协商制度。涉及社区各类主体的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居民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纠纷,由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多元主体参与的城乡社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共同办理,为解决社区居民停车难等居民反映强烈的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解决停车资源紧缺和利用不平衡为代表的停车供需矛盾问题,下一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推动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停车管理实际,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推动制定地方性停车管理法规制度、建立设施建设运营机制,为依法治理停车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2、公开公示禁停区域、路段、时段,综合运用民警巡逻、执法车摄录、监控设备抓拍等多种手段,依法惩处违法停车行为。定期分析路内泊位的设置位置、数量等对交通流的影响,一路一策、一位一研,逐年缩减、合理清退。
3、结合城市道路功能、道路交通流量等情况,加强路内停车泊位限时管理,严格控制停车泊位使用时段、时长,有条件、低限度满足临时停车需求。
4、推动政府牵头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停车管理牵头部门,细化自然资源、公安交管、发改、交通运输、住建和人防等部门的职责任务,统筹促进责任落实。
5、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增加停车设施。坚持“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从问题出发,顺应群众期盼。充分挖掘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积极推动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采取多元化方式扩大停车设施供给。
6、在小区内部停车管理方面,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水平。以“抓党建、立标准、树标杆、强协同、谋五共”为主题,通过继续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行动,强化物业服务意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关于小区内车位划定和日常停车管理等相关工作职责。
7、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的指导力度。一是落实社区协商制度,通过会议协商、对话协商等方式,采取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等形式,对小区停车难问题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二是通过社区宣传栏、公开栏等有效载体,做好社区文明停车的宣传教育工作。三是指导社区居委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社区车位的统一管理,减少矛盾纠纷,提高小区业主的居住幸福感。
8、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停车设施与城市地块的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加强对停车设施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施划和随意挪用占用停车泊位、私自圈地收费和划片就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结合城市不同功能区域定位,分类确定停车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在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基础上,实现中心城区路内停车泊位的有序递减。
9、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城市停车管理与移动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提升停车信息服务水平。应用物联网、人工智能、车路协同等新技术,实现停车信息查询、车位预定、泊位诱导、无感支付、反向寻车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减少寻位绕行时间,促进动静态交通和谐运转。
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厅将会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多措并举,努力推动解决停车难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7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