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建设品味辽宁美化店面 招牌 广告牌的建议》(0490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 编辑:住建厅城管局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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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住建提发〔2019〕6号
签发人:潘学俊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490号提案的答复
路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品位辽宁—美化店面、招牌、广告牌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我省户外广告牌匾问题,确实影响城市市容美观,影响辽宁城市形象,您的制定户外广告行业标准、融入艺术元素、引导经营者自主制作广告牌匾的建议,为推动我省此项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意见,现根据您的建议,就下一步我省开展户外广告牌匾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户外广告管理主体
2015年《广告法》修订后,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2016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多个部令废止。我省在2017年将《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废止。目前户外广告管理在我省还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为此我厅将建议省政府确定我省户外广告管理主体部门,并由主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我省户外广告管理地方性法规。
二、从市容市貌角度参与对固定场所的户外广告管理
根据您的建议,我厅在制定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2019年辽宁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辽住建〔2019〕74号)。在《实施意见中》要求,各地提高景观照明方案设计水平。城市景观照明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历史、文化、建筑、环境等因素,科学确定景观照明创意特色和手法,合理使用内透光照明、轮廓照明等。各区、县的景观照明实施方案应当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要的、特殊的景观照明应通过专家论证并做局部试验,验证方案的可实施性、可维护性和预期艺术效果。景观照明应与景观周边环境相协调,严格控制对市政设施、机动车行驶、居住建筑产生的干扰光。
在《辽宁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要点》中,将户外广告和招牌治理作为今年城市管理的一项专项任务来抓。要求各地制定并完善广告牌匾管理规定,借鉴全国各地先进管理经验,从塑造城市形象出发,按照整洁、优美、规范的原则,结合历史传承、文化特色、艺术品位等,对沿街楼体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规范整治。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在户外广告、商招店招、景观照明设计等方案审查环节强化美学运用,将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划纳入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规范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开展“光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提升城市照明景观。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9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