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的几点建议》(043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1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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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旭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开展了宜居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以及“千村美丽、万村整治”行动,全省农村人居环境取得了明显改善。

一、 开展主要工作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一是2017-2018年,筹措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资金2.04亿元,重点围绕辽河、凌河流域,按照整县推进原则,“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相结合,重点支持垃圾收集、转运及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等。二是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2014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2号),省财政厅积极筹措资金,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从2015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3.3亿元,重点用于农村环境整治中保洁员报酬及必要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用补助。三是支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治理工作。2018年,利用中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治理工作,筹措下达专项补助1.38亿元,大力推行新宾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治理模式,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最大限度降解分类及回收再利用,增强村民环保意识和健康意识。财政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好的行政村给予奖补。

(二)指导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印发《辽宁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明确提出县城周边以及城市环卫体系易覆盖地区可采取城乡一体化或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方式处置;距离县城较远,距离乡镇和片区处理设施较近,城乡一体化处置系统未覆盖区域可采取乡镇片区相对集中处置;偏远欠发达地区可采取村庄分散处置等。并且,鼓励条件成熟地区建立跨村域、跨镇域、跨县域的处理模式。

(三)组织实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省住建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地围绕年度目标,结合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意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年度整治计划。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区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容量、经济条件、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位置、规模、有机物比重、周边环境等因素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做到一处一策。并且,建立了工作调度机制和销号制度,确保完成一处,销号一处。

(四)建立项目储备库。下发《关于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库的通知》,组织各市、县紧紧依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布局需要,根据垃圾分类后的垃圾产生量和目前的中转、运输、处理能力,确定垃圾收集、转运车辆数量以及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建设项目,汇总建设项目清单,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储备库。

二、下一步工作

一是设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奖代补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先干后补、结果导向”的原则,根据省对各市绩效考评结果,实行事后奖补,调动市县和农民群众积极性,广泛参与到全省“千村美丽、万村整洁”行动中来。  

二是加强乡村保洁队伍建设。要求各地坚决落实乡村保洁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严格按照每400人配备一名保洁员的要求配备保洁人员,合理界定保洁员职能,建立乡村保洁队伍,使保洁队伍基本覆盖全部村庄,有序开展农村保洁工作,确保垃圾“村收集”机制正常运行。支持有条件地区将县城环卫队伍清扫范围扩展到城郊和乡村,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保洁公司清扫农村垃圾。

三是推广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督促各地认真学习省内外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经验,特别是浙江省金华市和我省新宾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经验,因地制宜建立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和垃圾分类体系,制定垃圾分类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增加群众环境卫生意识,充分发挥群众力量,激发群众参与,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化,减轻终端处理设施负担,降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成本,鼓励有条件地区实行精细化分类。

四是推进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常态化运行。要求各地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现有垃圾处置设施运行,接纳农村外运符合分类标准的垃圾。按照“加快立项,加快审批,及早建成”的原则,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积极对现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弥补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短板,提高处理能力,满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需求。

感谢您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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