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整治辽宁省城市道路限高设施确保车辆通行和安全的建议》(0059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1日
  • 编辑:住建厅城建处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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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辽宁省城市道路限高设施确保车辆通行和安全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的建议,您的建议对道路管理和车辆行驶安全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我们将认真吸纳,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交通管理

针对委员提出的“实行区域化管理,采取有效手段限定大型和重载车辆的行驶范围”和“加大对超高、超重车辆的整治力度,严禁这些车辆违规在市区内道路上行驶,避免其给市区内道路、桥梁造成毁灭性的损伤”问题。我省交管部门从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保护桥梁、隧道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大型和重载车辆进入城市、过境通行等采取了必要的限行措施,并在限制通行路段、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标准施划禁止通行标志。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确需进入城市道路通行的大型、重载车辆实施严格管理,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严查严控超高超宽超载车辆在市区内通行,避免因车辆超高超载等原因对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造成损害。下一步,我省交管部门将结合自身职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城市道路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重点检查相关安全设施建设以及桥梁、隧道、匝道等安全防护情况,及时发现城市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适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二、推进城市道桥改造

    规范限高设施需要双管齐下,既要加强源头治理,做好重载车辆的监管,也要同步加强道路桥梁设施建设管理,在新建项目上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保障荷载通行能力,并推进已受损的桥梁进行加固改造。今年按照国家住建部要求,全省推进城市桥梁护栏升级改造工作,务必于年内完成所有护栏升级改造任务,同时,组织各地规范城市桥梁定期检测制度,科学判定桥梁运行状态,加快组织维修改造,对改造后的合格桥梁合理设定限高设施。

最后,感谢您对道路交通发展工作的支持,欢迎以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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