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消防通道管理》(0526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 编辑:住建厅房产处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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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提发〔2020〕60号
签发人:魏举峰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526号
提案的答复
李红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消防通道管理的提案收悉。您的建议,对加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生命通道”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省住建厅、民政厅、应急管理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工作。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近年来,为加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一系列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一是修订《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工作职责,要求城市管理执法、公安、价格、工商、环保、卫生、规划、园林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加强监督管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行为,从法律层面解决之前个别执法人员不进入小区执法问题。二是编制《辽宁省住宅物业星级服务标准》(试行),明确住宅物业消防安全防范及消防设施管理标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严格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时清理占用建筑或物品,保障消防用水充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存放地点符合消防要求,按时养护消防电梯,保证正常使用。省民政厅指导全省社区居委会按照《消防法》要求,通过社区宣传栏、公开栏等有效载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提高火灾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推进消防安全社区建设。省应急管理厅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和高层住宅火灾防范扑救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民生需求,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计划稳步推进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攻坚行动。
结合您提出的建议,拟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全省住宅小区消防通道管理的通知》,明确各方职责,加强部门联动,推进消防执法进小区、消防安全知识进小区,着力打通住宅小区“生命通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主要内容如下:
本通知所指消防通道,包括消防车通道和楼梯口、过道、高层建筑外连廊等人员疏散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
一、明确各方职责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消防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相关各方按照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住宅小区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1.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定期研判分析火灾形势,有针对性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依法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积极推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指导街道、乡镇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公安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情况进行业务指导。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责任倒查。
2.公安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探索将占堵消防车通道执法处罚信息纳入公安交通部门车辆违章信息平台,与驾驶人记分管理、车辆管理、信用管理等挂钩制度,实施联合惩戒。
3.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4.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5.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指导、支持、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6.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协助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工作。
7.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其他管理人包括单位自管房屋的管理部门、国有公房的房管部门,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代行物业管理人职责,下同):负责对委托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开展管理区域内的消防检查、巡查,发现占用消防通道、破坏消防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合理方式进行劝阻制止,劝阻不止的,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配合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部门、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8.业主委员会(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代行其职责,下同):负责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明确消防管理事项;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事项;支持各级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9.业主: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委员会制定的规约;不破坏共有消防设施设备,不占用消防通道;按照规定承担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配合物业服务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推进消防执法进小区
1.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为加强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业务培训支持,对于导致事故灾害后果扩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严管重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消防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抽查,对物业服务人或业主报告的消防违法违规情况,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公安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联系方式由物业服务人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
2.物业服务人要加强住宅小区内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和管理部位完好有效。
3.物业服务人要加强对消防通道的日常检查、巡查,发现违规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占用楼道、电动自行车在楼道内充电、占用消防通道(包括门内、门外)停放车辆、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圈占消防设施设备、破坏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等行为的,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对制止不从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告。
4.业主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应急、消防、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对各级主管部门发现的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督促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做好整改。
三、推进消防知识进小区
结合119全国消防日系列宣传,开展全省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专题管理月活动。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参与、全社会发动”原则,采取传统(新)媒体宣传、海报(手册)宣传、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宣传资料素材,联合住建、公安等部门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人负责在住宅小区内张贴,并利用小区Led电子显示屏、小区宣传栏、小区业主微信平台(或QQ群)、移动手机App服务平台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单位和个人在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公共消防设施工作中责任和义务,引导业主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情况及时进行维权和监督举报。
以上答复已经征求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民政厅意见(附后),如无不妥,将履行发文程序。感谢您对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恳请您继续给予关注和指导!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9日
(联系人:岳爱国,联系电话:15040000387)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