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物业行业发展的几点建议》(0235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 编辑:住建厅房产处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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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提发〔2020〕52号
签发人:白光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235号
提案的答复
海淑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物业行业发展的几点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全省加强和改善物业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省住建厅和省民政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下步落实工作。现就下阶段工作打算答复如下:
1、落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相关管线、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责任。贯彻《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指导督促各市落实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其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不得从物业服务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在物业管理中充分发挥协会汇聚行业智慧、加强行业自律、展示行业风采、提升行业形象的功能。依托协会组织开展《条例》宣传和培训工作,面向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街道、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等举办讲座或培训。通过广泛开展《条例》宣传贯彻活动,做到家喻户晓,让物业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能够准确了解《条例》的内容精髓,掌握具体条款规定,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3、加强老旧、弃管小区改造和管理。近日,我厅将出台《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实施意见》,指导各市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尊重民意,提倡老旧住宅区实施封闭化改造和管理。科学划分住宅区管理区域,采取软硬等多种方式,修建围墙、护栏和绿篱,合理设置出入口。将边界明确的住宅区域,划为一个管理区域;没有明显边界的住宅集中的区域,按市政道路围合划为一个管理区域;零散的或独栋住宅楼划为一个管理区域。不能将市政道路划入封闭管理的区域中。鼓励引进专业化、保障型或实施业主自治型物业管理,实现小区“有人管”。对实施封闭化改造的老旧住宅区,将优先纳入全省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支持计划。
4、充分发挥社区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落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日常工作以及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切实担负起职责,社区居(村)委会予以协助;同时要协助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并对业主缴费情况给予协助。落实街道办事处召集、召开物业管理协调会议的职责。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及业委会和业主代表参加,适时召开物业管理协调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矛盾纠纷。
5、加强物业人才培养。一是组织比武竞赛,开展物业行业大练兵。在连续两年举办全省物业服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基础上,今年选拔出优秀人员参加全国职业技能竞赛。通过行业技能大赛,不断夯实物业管理基础,弘扬物业行业工匠精神,培养物业服务行业职业技能人才。二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使物业管理一线人员能够熟悉掌握各专项业务的实际操作技能和有关知识,帮助他们更好地胜任物业管理工作。三是研究培养优秀人才政策。稳定队伍,留住人才,激发技术工人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推动物业行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打下坚实基础。
感谢您对辽宁省物业管理的关心和支持!也恳请您继续关注、指导物业管理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31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