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监管,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建议》(034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 编辑:住建厅房产处信息员
- 来源:
[A]
[此件公开发布]
辽住建提发〔2020〕55号 签发人:白 光
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监管,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建议》(0341号)答复
焦明若委员:
您提出的《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监管,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群众生活改善,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省住建厅高度重视物业工作,把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解决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规范全省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经过多年培育发展,我省物业工作逐步规范,物业管理覆盖面和服务水平逐年提升,取得较明显成效,为服务广大业主、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下岗再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贡献。目前,全省共有物业服务企业4000家左右,物业从业人员28万人。
正如您所提建议,虽然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物业工作,但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针对您提出的问题,下一步我厅将以《物业管理条例》为抓手,会同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进一步提升物业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政府部门对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
1、落实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省、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活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日常工作以及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切实担负起职责,居(村)委会予以协助;公安、民政、财政、工商、价格、规划、国土、质监、环保、人防、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2、落实投诉举报的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公安、价格、工商、环保、卫生、规划、园林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监督管理,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3、落实街道办事处召集、召开物业管理协调会议的职责。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及业委会和业主代表参加,适时召开物业管理协调会议,协调解决相关事项。
4、推进政府各相关部门执法进小区。指导各市开展物业管理区域违法违规检查,着重解决小区内违建或擅自拆改建、占用消防通道、破坏公共绿地、侵占公共部位、经商扰民(住改商)、养犬扰民、楼道推放杂物、车辆堵塞大门等问题。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对发现问题劝阻不止的,物业主管部门和物业企业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对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5、强化物业服务监督考核。建立物业管理监督考核机制和办法,加强对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物业服务质量考评体系,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物业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完善“辽宁物业企业信用系统平台”,开展信用等级评定,设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红黑榜”,定期向社会公布,实现事中事后监管与信用评价体系无缝对接,不断提升政府监管能力。
(二)积极推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立及有序运作
1、落实街道社区属地管理职责。落实街道办事处在推进业主大会成立中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居民自治,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完善社区党组织监督指导下的社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管理服务主体“四位一体”协调运行机制,调解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2、完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制度建设。指导各地健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细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和《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落实街道办事处在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中的主体责任。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协助、监督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提高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社区居委会要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小区,要及时制定业主大会筹备方案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案,依法按程序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3、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社区居委会要做好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工作,鼓励和引导积极履行业主义务、公道正派、有公益心、有威信、有奉献精神的业主参选。推进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编写《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培训方案和计划,逐步实现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培训的全覆盖。提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引导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社区的指导和监督,完善自我管理,依法履行职责。
(三)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1、继续开展全省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行动。
为更好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从2018年开始省住建厅组织在全省开展以“强服务、树标杆、解难题”为主题的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行动,2019年提升年行动的主题是“抓党建、立标准、树标杆、强协同、谋五共”。省住建厅制定下发了《2019年全省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行动方案》,召开了全省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行动动员会和新闻发布会,各市积极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今年我们将继续开展全省物业质量提升年行动,具体方案正在制定中。
2、规范履约物业服务合同行为。
推广《辽宁省住宅物业星级服务标准》(试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参照《辽宁省住宅物业星级服务标准》(试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物业行业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3、建立“质价相符”收费机制。
指导各地要参照《辽宁省住宅物业星级服务标准》(试行)和地方经济状况,年内完成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逐步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引导业主合理消费,减少物业服务纠纷。
4、扩大物业管理小区覆盖面。
新建住宅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企业;老旧住宅区,落实街道办事处“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老旧住宅区管理服务主体,对接物业企业,根据居民意愿,因地制宜地实行专业型、保障型和自治型的物业服务,确保老旧住宅区、“三供一业”移交小区和零散居民住宅楼管理无盲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0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