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电梯使用、维修改造与安全监管的建议》(028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 编辑:住建厅房产处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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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提发〔2020〕151号
签发人:白光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281号
提案的答复
艾行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电梯使用、维修改造与安全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您提出的采取“谁受益谁出资”的资金筹集方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老旧电梯保修期满后的重大维修、改造、更新费用问题等建议,对全省老旧电梯改造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省住建厅高度重视,多次研究下步落实工作。现就下阶段工作打算答复如下:
一、指导各市用好维修资金,支持老旧小区电梯更新改造
老旧小区改造,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老旧电梯更新,有利于方便业主居民的出行,消除电梯运行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省住建厅将进一步指导各市加大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力度,建立老旧小区电梯更新改造多方资金筹措机制,加大维修资金投入,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维修资金在保障老旧小区电梯更新和改造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使用范围,突出更新改造的目标重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在使用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维修、更新、改造工作中,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分摊规则,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采取“谁受益谁出资”的资金筹集方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加装电梯。
为了畅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通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维修资金作用,《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报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使用。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
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在使用维修资金改造更新电梯中,推行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施工单位,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审价、监理、验收等使用管理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维修资金的用前表决、工程内容、验收结果及费用分摊等事项的公示义务,保证维修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同时,督促业主大会、业委会对未建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组织业主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及时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保障维修资金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
感谢您对辽宁省老旧电梯使用、维修、改造的关心和支持!也恳请您继续关注、指导用好维修资金,支持老旧小区电梯更新改造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5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