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辽宁省供热行业治理的相关建议》(第029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1日
- 编辑:住建厅公用处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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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297号提案的答复
省政协办公厅:
韩云虹代表提出的辽宁省供热行业治理的相关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衡量供热达标的评价标准情况
从热用户使用体验上讲,室温舒适度是最直观的检验标准,国家相关规定、规范都是以室内温度作为供热是否达标的衡量标准。我省也曾组织专家研究是否可以采用室内温度、供热参数双控方式作为衡量标准,但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户型、不同供热方式的供热参数差异较大,换热量的多少与供回水温差、流量、流速、换热面积、建筑节能率、室内装修情况都有直接关系,难以通过制定统一的供热参数保障群众供热需求。目前,我厅正在指导部分地区结合智慧供热监管工作,对换热站出水温度进行监管,对水温明显异常的换热站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安装热量表监控水温情况
安装热计量装置,能够起到室温调节作用,达到节能降耗的工作目标,《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近年来,我省积极推广智慧供热监管平台建设工作,2019年沈阳市打造供热智慧监管平台,实现了对122家供热企业、201座热源厂、2466座换热站运行参数和1700多户“临边”“临顶”以及末端区域用户室温的在线监测。大连、锦州、朝阳等市也正在全力推进智慧化监管体系建设。我厅将持续指导各市加快智慧化监管体系建设,拓展智慧供热监管预警智慧调度平台功能,增加供热监测点位,提高智慧监管覆盖范围,逐步实现监测、分析、报警、智慧的一体化智慧监管,助力提高供热质量。
三、关于政府设立供暖收费专门账户情况
我省于2014年颁布《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2018年辽宁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下发通知要求,开展涉企保证金自查自纠相关工作,停止了供热保证金的收取。我厅将持续巩固《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测温退费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度,完善健全法律依据,加大对供热不达标的监管处罚力度。
四、关于实行供暖企业准入退出机制情况
2020-2021采暖期,我厅对全省主要供热问题、供热企业进行通报,并挂牌督办;会同省营商局两次约谈惠天供热公司;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约谈丹东金山热电公司。并建立了供热投诉日报制度,每日通报各市供热投诉情况及群众不满意件典型案例,督促各地办理。并在采暖期结束后下发供热投诉情况通报,对投诉量居前的供热企业及小区予以通报,对投诉量少、办理及时的供热企业予以表扬。目前,我厅正在制定供热企业自评及社会评议体系,该体系初稿已经形成,针对供热企业基本情况、供热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组织地方主管部门、用热户、供热协会等参加评议,并对评议结果进行公示。与此同时,我厅也正在开展《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的修订工作,拟将企业评估结果作为供热企业准入退出的依据。
下一步,我厅将开展修订《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建立供热企业评价机制、智慧供热监管平台建设等工作,保障我省群众温暖过冬。最后,感谢您对我省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