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规范管理的建议》(第0178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6日
  • 编辑:住建厅房产处信息员
  • 来源:

辽住建提发〔2021120

                                      签发人:白  

 

对省政协次会议

0178提案的答复

 

朱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房地产业不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肩负着改善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福祉的重要作用。您提案中提出的房地产行业中一些问题和乱象确实存在,也是我们行业主管部门一直努力监管整顿的主要工作,国家、省市等各级部门都非常重视,制定了相关管理条例,采取了相应措施,取得了一些效果。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建章立制,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

国家高度重视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令),条例中就房地产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等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各地区参照国家条例,制定本省的实施办法。近几年,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出现了新的问题,国务院与时俱进于20011年、2018年、2019年、2020年进行了四次修订,更加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

2002年,建设部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要依法进行处罚。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凡有上述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凡未组织竣工验收(包括综合验收,下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凡是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停业整顿期间内,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项目,并列入企业不良记录名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凡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或者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进行保修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督查,严厉查处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住不炒”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我厅从2018年开始连续三年开展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全面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深入推进房地产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到省政府督查计划,列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三年来我厅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手续未批先建、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行为不规范、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捆绑销售、价外加价等行为进行了严格查处,约谈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理一批违规项目,纳入到不良行为记录,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现在开发行为。

(三) 畅通举报途径,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除了专项督查以外,我们也积极拓宽投诉举报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省长信箱、厅长(市长)信箱、人民网留言、民心网投诉、省住建厅转信访举报件等方式接受群众反映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给投诉人,并对问题企业作出相应处理。

二、存在问题

经过几年的专项整治全省房地产企业总体上有了很大进步,特别是知名大企业在工程建设、市场运行方面非常规范,但个别少数企业存在一定问题。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手续不全,未批先建,项目未按规划建设、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非法预售,精装修与宣传样板间不符,销售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变相加价问题。

、下一步工作要求

是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继续开展全省房地产市场专项督查工作,畅通群众投诉举报途径,对漠视人民群众利益行为坚决打击,严管重罚,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加强交易资金监管,防范因项目烂尾、开发商跑路、买卖方违约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二是加强行业监管,修订行业标准

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市、县认真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合法手续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住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完善修订相关建设标准,规范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监管。部门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证百姓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是强化信息公开,建立网签备案

提高房屋网签备案数据质量,严格按照住建部数据标准上传网签备案数据;保证信息公开准确性、及时性;提高网签备案数据共享水平,为住房商业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提供便利;加快房地产市场监测一张网建设,构建以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体系,保证监测预警数据及时、准确、全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10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

附件下载

javascript:void(0);

版权所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备案编号:辽ICP备09027508号-1     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