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按照实际供热面积收取取暖费的建议》(第0276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1日
  • 编辑:住建厅公用处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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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276号提案的答复 

陈艳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按照实际供热面积收取取暖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建筑面积收费准确性较高。对于建筑房屋而言,不动产权证书上有明确的经测量单位核算过的建筑面积并受法律保护,该数值相对固定,按该面积收费比较明确。如按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需要逐户测量实际面积,工作量较大。且供热企业及热用户可能对测量面积存在争议,需要根据第三方检测结果认定,供热企业和热用户需要额外承担检测费用。热用户室内采用不同装修方式后,实际使用面积可能会发生改变,需要重新开展测量工作。因此,相较于按实际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按建筑面积收取较为明确清晰,且面积数值受法律保护。 

  二、不论按照何种收费方式收取,热用户实际缴费数值不会产生较大差异。供热行业属于市政公用行业,采暖费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依法定价。我省价格主管部门是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成本测算,如改为按使用面积收费,单位面积采暖价格就会增加,热用户实际缴纳总额不会有较大变化。 

      下一步,我厅将开展修订《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建立供热企业评价机制、智慧供热监管平台建设等工作,保障我省群众温暖过冬。最后,感谢您对我省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515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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