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加强我省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管理,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第0483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2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信息员
- 来源:
辽住建提发〔2021〕41号
签发人:白 光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483号
提案的答复
范民委员:
您提出的《加强我省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管理,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建议》收悉,您提出实施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制度和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度;从源头上进一步加强对流入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的监管;要实施风险保证金管制,推行租金监管制度;创新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健全相关监管法规对规范全省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也为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创新思路提出更高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战略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补齐租赁住房的短板。全省住房租赁工作推进有序。总的来看,我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1.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为抑制房地产泡沫,建立房地产市场发展长效机制,2017年以省政府名义制发《辽宁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2017年各市出台本地区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工作方案,编制租赁住房四年供应计划。沈阳、大连市启动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工作。2018年各市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初步建立公租房货币化制度。沈阳、大连市各培育1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其他各市启动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工作。2019年各市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推行公租房货币化制度。全省共成立19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各地初步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和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服务体系。2020年,制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通知》(辽委办发〔2020〕17号),提出各地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多种所有制的住房租赁企业。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构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委发〔2020〕7号),提出支持发展租赁企业,多渠道保障房源供给,规范租赁市场秩序,落实租购同权。将租赁住房供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
2.推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数据联网。2020年,为进一步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贯彻《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确保我省按照国家要求尽快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和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局2014年联合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和兄弟省市经验做法,与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发了《辽宁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各市参照《辽宁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系统。2021年,要求各市按照住建部房屋网签备案数据采集标准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数据上传至省厅网签数据平台,并将此项工作列入省政府绩效考核。
3.着力住房租赁市场风险预警。2020年,以省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制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将住宅租赁价格列入核心监测指标,要求各市自2021年1月起,按照监测指标体系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实施动态监测,对监测发现波动幅度出现异常的指标,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置,及时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2021年初,针对蛋壳公寓租房平台“爆雷”事件,立即组织沈阳、大连开展专项调研检查,将检查范围延伸至类似长租公寓租赁企业,并针对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可能引发爆雷的风险点,制发《关于加强长租企业管理防范发生“爆雷”事件的预通知》,建议将长租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建立租赁企业名录公示制度、租赁资金监管制度,规范租赁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对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
4. 集中整治住房租赁市场中介机构乱象。为打击租赁市场乱象,保护群众切身利益,与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市场局、省银保监局和省网信办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深入中介机构门店,对房产租赁中介机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1502家中介机构开展排查,查处违法违规中介机构266家,曝光典型案例215个。
二、下步工作打算
以“房住不炒”为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因地制宜,继续发展全省住房租赁市场,有效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推动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1.出台辽宁省租赁管理办法。结合各地住房租赁市场2017-2020年四年滚动发展工作方案和租赁住房供应计划,采取第三方评估模式,开展对各地四年工作绩效的综合考核评价,总结成效,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结合对各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评估结果,结合我省实际,按照《辽宁省政府制定规章制定办法》(309号令),积极着手调研、起草和论证等工作,适时报请省政府列入立法计划,制定《辽宁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完善我省住房租赁相关法规规章,建立管理长效机制。
2.规范中介市场秩序。建立中介机构服务标准,不断规范中介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登记、备案的监管力度,要对中介机构开展“租金贷”业务进行监管,建立中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强化对中介机构的诚信监管。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巡查检查。对未按期办理备案的,各地要按照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定期通报未备案的机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3. 推动租赁住房网签备案。2021年12月底前,指导各市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数据按照住建部房屋网签备案数据采集标准上传至省厅网签数据平台。支持发展租赁企业,多渠道保障房源供给,规范租赁市场秩序,落实租购同权。严抓租赁中介机构推动网签备案,省公安厅厅治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特别是“群租”房的摸排,切实强化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的源头管控,准确掌握租赁、住宿人员情况,确保实现不漏房、不漏人、全覆盖、无盲区。
4.强化租赁市场监管。利用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开展住房租赁市场调查,及时预判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趋势,精准分析住房租赁市场供求关系;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统计租赁成交规模和价格,指导各市编制住房租金指导价格和价格指数,引导市场合理预期。加强市场主体监管,提升住房租赁服务水平。依托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强化服务和监管,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各类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体系,不断规范市场行为,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5.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联合监管,积极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住房租赁平台要提供房源信息核验服务,并及时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与自然资源、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共享,住建、房产、公安、工商、城管、税务、金融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服务体系。提高行业自律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各市指导租赁企业成立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指导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制定、完善住房租赁行业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督促指导作为住房出租人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及时采集、上报租赁住房、租赁人员等信息。
6.做好宣传引导。发挥好政府宣传优势,营造良好环境。指导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利用好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设立有关住房租赁的栏目,请专家就热点问题和政府的政策措施进行解读、答疑,以此传递政府权威声音,正面引导市场舆论走向,大力提倡宣传租购并举、租房居住的消费观念,引导合理住房消费,逐步形成建立“租购并举”制度、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良好舆论氛围。
感谢您对全省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6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