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关于改善我省冬季供暖状况的相关建议》 (第12050076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2日
  • 编辑:曾海涛
  • 来源:

韩云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我省冬季供暖状况的相关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城市供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对进一步促进供热行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我厅高度重视本提案,相关处室针对建议进行了认真办理。

一是关于提升居民用户达标温度方面。

现行《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于2014年施行,其第十九条提出了最低温度方面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人民群众需求和供热行业发展需要,按照省人大的立法安排,我厅结合日常管理和条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省司法厅组织条例修订工作。目前经过多轮的征求意见、研讨、修改,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在省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修订拟新增条款:“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供热能力情况和建筑能耗及价格成本等其它因素,可以适当提高居民住宅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最低采暖温度”的条款。原因如下:

在现有的经济条件、建筑物节能状况以及供热设施供热能力都具备的情况下,我国北方冬季采暖地区把室内供热达标温度定在18℃,它能够达到绝大多数人对取暖的基本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6均有相关规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热用户对冬季室内温度的需求有所增加,但考虑到各地房屋建筑节能情况、供热管网现状供热能力、减排目标、热价定价机制和供热企业经营成本的影响等因素,若直接硬性提高温度最低标准,并不适合各地实际情况,因此增加过渡性条款,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本地区最低供热温度标准。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由发改物价部门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展开,我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规章制度方面。

现行《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及我厅制定的测温退费等规定中对如何测温及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不达标等情况如何处罚均做出了明确规定。下一步依托供热智慧平台的建设,将逐步实现更精准的测温。

您建议的加强社会监督,实施第三方监督机制。我厅会积极与相关部门展开沟通,探讨操作的可行性。

三是政府设立供暖收费专门账号方面。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中有关于供热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但是2020年在国家政策的要求下已删除相关规定。现行《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对如何保障用户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用户可以根据条例对供热公司提出诉求,当发生争议时,可以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温,并根据条例对供热公司进行处罚。

本次《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修订拟增加供热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强化供热行业管理,确保用户室温达标。

四是政府加强行业监管方面。

1.加强监管,做好夏季三修及管网维护等工作。我省供热条例明确规定: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1015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2.热计量表安装工作。我省自2007年起要求各市政府切实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作为推进城市节能减排的重点任务,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实施计划,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顺利实施。2014年出台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要求新建建筑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各市分别出台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在民用建筑实行集中供热的,应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条件。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总体进展缓慢,多数城市停滞不前,安装数量与按计量收费数量严重不匹配,问题相对较多。其中,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分户供热计量和收费上。概括起来,主要为基础条件不成熟和推进机制不完善两个方面。下一步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结合智慧供热信息化建设,将供热计量纳入到监管手段中来。二是积极与住建部、先进省市沟通,探索我省供热计量工作路线。

下一步,我厅将指导各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做好城市供热工作。最后,感谢您对我省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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