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0040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7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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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提发〔2018004

                                      签发人: 汪兴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040

提案的答复

 

吴跃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市交通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省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直接关系着城市的经济发展与居民生活,对城市经济具有全局性、先导性的影响。我厅历来重视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您提出加大机动车停放管理,缓解停车难问题,我厅经调查研究,在今年413日,会同省公安厅、省精神文明办公室、省交通厅下发《辽宁省城市道珞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辽公通〔201888 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各地:“城市停车设施持续增加。推动停车管理机构成立,建立相应规章制度,满足停车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形成配建停车为主导、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格局。

完善城市停车管理体制。各地在20189月前成立停车管理机构,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停车管理机构组成、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制定本地城市停车管理法规。沈阳、大连、铁岭要进一步完善停车管理体制、机制和管理运行流程,力争于2019年底前制定出全省可推行的管理做法。

加强停车供给需求管理。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结构。不同城市区域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给策略,合理规划建设机动车停车泊位总量,供给结构合理。制定、完善本地化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分类确定公建设施的停车配建比例,缓解停车压力。加快停车场建设进度,优先以商贸区、医院、学校、集中居住区等地区为重点,挖掘用地潜力,在内部和周边区域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推广分时停车、错时停车、分类停车以及差异化的停车收费等措施,提高停车设施周转利用率。”

省国土厅针对缓解停车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认真指导各地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充分挖潜、高效利用地上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做好停车房等停车设施用地保障,缓解城市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

一、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下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三、对于新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四、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车场建设,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交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感谢您对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5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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