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加大农村垃圾处理运行费用资金补贴力度的建议》(0123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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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提发〔2018〕017号
签发人:汪兴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123号提案的答复
宋英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垃圾处理运行费用资金补贴力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农村环境治理非常重视,不断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
一、省财政投入情况
2014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实施意见》,在全省建立了农村公共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省、市、县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并按照农村居民每人30元标准筹集资金,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30%。运行维护资金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农村环境整治中保洁员报酬及必要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用补助。从2015年起,省财政综合考虑村级组织和农村人口数量等因素安排奖补资金,每年筹措补助资金3.3亿元,平均每个村补助3万元,占各级财政补贴总额的55%;对省补助后的资金缺口,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并纳入年度预算。2018年,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省财政已下达各市(不含大连)2018年农村公共设施运行维护经费3.3亿元。
由于大连市为计划单列市,国家相关资金财政部直接下达大连市,因此,农村公共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由大连市自行筹集落实。
二、下一步工作
一是省财政将继续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指导有关县区政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排使用财政补贴资金,加强农村垃圾日常处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二是继续推广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选择有代表性的县(市、区)特别是新宾县继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减少后续运输处理压力,探索符合我省的可行性垃圾分类减量技术,形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是发挥地方政府主体作用,加大治理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财政投入引导作用,逐年增加各级政府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财政预算和投资,落实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确保已建成设施的运行率和完好率。
感谢您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5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