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针对我省农村地区农居房屋进行地震灾害风险普查建议》(009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7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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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辽住建提发〔2018010

                                      签发人:汪兴 

 

 

对省政协届一次会议第0097

提案的答复

 

焦明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针对我省农村地区农居房屋进行地震灾害风险普查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唐山地震40周年讲话中,提出了防灾减灾工作“两个坚持”和“三个转变”的重要思想,为我省防震减灾工作指明了方向。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防震减灾工作重要性更加突出。

 近年来,各相关单位高度注重灾前预防工作, 一是加强行业技术指导。2009年3月26日,根据农村危房改造改造需要,住建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印发给各地。二是加强建设质量监管。为提高危房改造后农村房屋的抗震能力,2011年8月9日,住建部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文件提出要严格执行抗震要求,规范房屋设计、加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资格制度等。三是加强危房普查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通知》(建村函〔2014〕120号)文件要求,我厅印发了《辽宁省农村危房现状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范围是属于C级和D级的农村危房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所有的农村住房。方案提出4点工作要求,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分阶段、分地区逐村、逐户有序地开展农村危房现状的调查工作。二要强化调查质量,调查工作要全方位、不漏死角、不落一户,真实反映本地区的农村危房现状。三要加快信息录入,以户为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地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四要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调查工作,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四是不断加大对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民政厅每年都组织开展“5.12”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宣传教育、预案演练等活动,推动防灾减灾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实现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制度化、常态化,提高城乡居民防灾减灾意识与能力。在2017年5月8日至14日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周期间,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围绕活动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活动。辽宁广播电视台文化频道在宣传周期间集中播出了《守护生命》《1975年海城地震》《汶川大地震》等科普记录片,广泛普及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周期间,全省共举办大、小现场宣传活动1000余场,发放各类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手册及宣传单100余万份,制作宣传展板4000多块,制作宣传条幅3000余条,举办专家讲座300余场,设置专题宣传栏4000多个,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了防灾减灾知识,全省上下形成了领导重视、部门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良好氛围。同时,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受灾群众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资金保障能力。五是开展农村住房保险。2014年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联合制定了农村住房保险费的补贴政策,实现了农村住房保险全省易灾地区的全覆盖。

 提案中对于我省农村农居抗震风险现状分析是客观实际的,提出的措施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厅将按照您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

1、积极申请财政支持,争取在明年能够得到立项,开展农居地震灾害风险普查工作。按照您的意见,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灾害风险普查。并具体给出房屋的建筑类型、所占比例和抗震性能评价等级等,针对危房给出具体加固措施和相关方案。

2、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充分认识我省农村抗震能力低下,开展地震灾害风险普查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落实好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拓展农村危房普查和鉴定工作,为后续开展抗震加固、危房改造提供基础数据。

3、加强农村住房安全监督管理。将危房改造普查和抗震工作经验向其它普通农户延伸。对老旧房屋建筑进行风险评估基础上,提出加固措施。对新建房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开展农村个体工匠培训,使其掌握房屋构造知识和施工技术知识,提高农房质量和抗震建造水平。

4、继续加大防震减灾工作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农居地震安全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科普宣传活动,扩大农村地区防震减灾宣传的覆盖面,做到家喻户晓,切实提高全民防震意识。

感谢您对农居房屋安全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67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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