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加强密集型居民小区移动信号覆盖的建议》(0165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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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辽住建提发〔2018〕022号
签发人:潘学俊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165号提案
的答复
徐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密集型居民小区移动信号覆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连续下发《关于加强全省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1号)和《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72号),对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出明确工作要求。2016年,省人大审议通过《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进一步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加强统筹规划,推进设施建设
1、《关于加强全省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1号)要求“统筹铁塔、基站等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规划工作,将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和市、县(市、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2、《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72号)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等综合性和专项规划中,同步安排通信光缆、管道、基站、机房等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内容”。
3、《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电信设施属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和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与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规划相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共建共享。”
二、开放公共资源,保障建设同行
1、《关于加强全省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1号)要求“开放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企、高校、展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的屋顶,开放绿地、小区道路、机场、车站、地铁、轨道交通、港口等公共场所资源,支持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家强制标准,严格要求住宅建设单位预留通信和广电配套设施资源”。
2、《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72号)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开放适合的屋顶天面和场所,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开放住宅区、商业(办公)楼宇、高校、机场、车站、地铁、展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3、《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办高等院校等所属建筑物,以及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车站、地铁、旅游景点、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其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支持通信基站、通信机房及配套电信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维护等工作,并提供通行便利。其中,在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敷设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建筑物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协商一致后,可以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
三、强化宣传科普,做好舆论引导
1、《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72号)明确“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舆论引导,普及电磁辐射科学知识,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2、《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 电信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和普及电信设施安全、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电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通信基站进行电磁辐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协调物业企业,支持设施建设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危及电信设施安全和电信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及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对电信设施的正常建设和维护”。
下一步,我省将深入贯彻落实已出台政策措施,进一步配合推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密集型居民小区移动信号覆盖。同时,注重指导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协调物业服务企业支持并协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感谢您对辽宁省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