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关于引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破解房屋维修难题的建议》(第13030081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2日
  • 编辑:王光照
  • 来源:

[B1]

[]

辽住建提发2025141                 签发人:

                                    

对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

《关于引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破解房屋维修难题的建议》(13030081号)提案答复

邢运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引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破解房屋维修难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房屋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及时进行房屋维修是保障房屋安全的前提,2008年住建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对住宅专项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管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随着社会发展,现行的规章已经不能完全解决相关问题,需要探索新的方式解决新的问题。您提出的引入保险方式解决维修资金不足问题为我们工作指出了新的方向。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工作。现答复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近年来,省住建厅认真研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指导各市按照国家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住宅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截至目前全省14个市都有相关规定。

为充分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用,使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解决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难题,各级主管部门不断探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新途径。住建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改造中使用维修资金进行专门规定。授权各地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适当调整表决方式,以便于简化流程,加快维修资金使用。《通知》中并对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可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直接申请维修资金。通过上述规定不难看到,住建部也认识到您在提案中提到的维修资金使用中业主表决通过难的问题,正在想方设法解决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

我厅在维修资金使用方面也在积极探索新途径,2021年在辽阳、盘锦开展试点,两市在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时重点条款由于未有上位法的支持,未通过合法性审查,未有实质性突破。

二、存在的问题

使用维修资金需由相应业主“双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只是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了细化。由于受到上位法《物业管理条例》硬性规定的限制,目前使用维修资金尚难以突破“双三分之二”的限制。

三、下步工作打算

2024年,沈阳市被列为国家级试点城市,沈阳市在充分学习借鉴深圳市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维修保险先进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关于开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电梯维修保险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沈阳市已设立维修资金且电梯已过保修期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人可以按照沈阳市维修资金使用程序购买电梯维修保险。“保险+服务”创新方面,沈阳市在电梯维修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 下一步省住建厅将结合沈阳市试点的经验,不断优化维修资金政策制度,争取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不断提升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效率,使资金真正“取之于民、高效用之于民、最终造福于民”。

感谢您对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人:王荣昌

联系电话:024-23448625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520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

 

附件下载

javascript:void(0);

版权所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备案编号:辽ICP备09027508号-1     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