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关于鼓励支持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的建议(第0372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2日
- 编辑:王光照
- 来源:
[A1]
[此件公开发布]
辽住建提发〔2025〕148号 签发人:解宇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关于鼓励支持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的建议(第0372号)的答复
张成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支持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提高全省物业管理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工作。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省委社会工作部和省住建厅等部门高度重视业主委员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有关部署要求,省住建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服务与城市社区治理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会同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司法厅、省高院联合印发《辽宁省推动化解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任务清单及部门职责》等文件,积极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努力构建“党建引领、行业指导、基层主抓、业主参与、企业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新模式和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着力破解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服务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不断提升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落实委员建议,省委社会工作部、省住建厅将继续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提高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积极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
一、开展政策法规培训宣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编写物业方面政策法规培训及宣贯材料,建立培训宣讲专家库。各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邀请专家对辖区内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及社区相关人员进行物业方面政策法规培训。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多种方式开展物业方面政策法规宣贯。通过经常性地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多方式对广大居民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让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引导业主积极参与物业管理,让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了解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意义,提高居民的参与意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作意识。
二、完善政策法规。认真梳理当前我省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小区居民的实际居住状况,依法依规对有碍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组织制定《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规则》,进一步明晰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程序,规范我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为业主委员会建立创造有利条件。
三、积极推进业主委员会成立。加强对各市推进成立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考核。一是将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为期两年的《辽宁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中,定期调度各市推进情况,研究推进措施,力争到2026年底,各市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基本实现全覆盖。二是拟将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全省房地产市场督查内容,作为省政府对各市的督查项目指标,提高各级政府重视力度,提升业主委员会组建比例。
四、落实街道(乡镇)主体责任。督促各市住建部门协助街道(乡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提高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全面摸排小区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小区,及时制定业主大会筹备方案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案,依法按程序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探索由社区“两委”指导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
五、优化业主委员会人员配置。街道要加强业主委员会人选培养和推荐,在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过程中加强人选推荐和把关,注重在日常发现培养业主委员会成员合适人选,引导业主按照法定程序,将政治素质高、热心公益、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具有较强公信力、协调力、组织能力的业主选进业主委员会。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积极参选,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
六、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业主大会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约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一定额度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支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决策权力。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劝阻。对多次催交仍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可根据管理规约规定的相应措施进行催交。探索将恶意拖欠物业费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七、强化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落实街道社区党组织在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日常运行等工作中的指导监督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设立党支部(党小组),确保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正确的方向健康运作。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组织居民有序参与社区活动,做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共同建设美好家园。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在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前,应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并报告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群众生活改善,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非常重要。省住建厅将认真落实代表建议,指导督促各市全面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积极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不断提高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并积极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
感谢您对我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全省物业管理工作!
联 系 人:李清
联系电话:024—23448623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4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