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我省城市居民小区内违建清理专项行动的建议(第13040339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2日
  • 编辑: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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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我省城市居民小区内违建清理专项行动的建议(第13040339号)的答复

方红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我省城市居民小区内违建清理专项行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城市管理工作的持续关注和大力支持。您在提案中指出的城市居民小区内违法建设问题,客观反映了我省部分城市在规划管理、市容环境治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您的建议对于推进我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厅对此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商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违法建设查处涉及的法律框架和部门职责分工

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现行法律体系已经构建了相对完备的制度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根据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要求,各地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的原则,将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划转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行使。2018年后,因国家机构改革,城乡规划相关职责由自然资源部门行使,但在基层由城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较为普遍。

当前违法建设查处的相关职责:一是自然资源部门(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规划审批、规划核实、日常巡查检查、违法建设的规划认定等。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门承担着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二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管局)作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和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承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包括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等。

二、工作开展情况

在实际工作中,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还是存在一定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违法建设认定环节衔接不够顺畅。部分违建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认定意见,但实际工作中认定周期较长,影响了后续执法效率。二是办案周期较长。从发现违建到最终拆除,法律程序通常需1个月至1年,涉及立案调查、限期整改、强制执行等关键环节,相对人申诉可能延长至1年以上。三是行政处罚强制部门对于不配合的相对人手段比较有限。在查处小区内违建案件中,普遍存在相对人拒绝配合的情况,执法人员不能使用强制手段进入居住场所,无法采集违法证据,导致案件不能继续。一些属地政府也出于社会稳定考虑,采取强制拆除比较谨慎。

近年来,全省各地普遍开展了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以您所在的大连市为例,2025年4月,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全面启动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以"十纵十横"48条主次干路为重点,打造"无违示范路网"。累计拆违面积已超6495.5平方米。2025年9月起,大连市城市管理部门持续深化私搭乱建专项整治行动,聚焦住宅小区私搭乱建、楼顶轻体房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点位精准发力。累计拆除住宅小区等各类私搭乱建4185处、面积达202389平方米。其中拆除新增私搭乱建206处、9445平方米。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针对您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我厅将在以下方面持续发力:

一是明确责任分工开展联合执法。2026年,我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制定印发了《辽宁省住宅小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及联合执法重点事项清单》(辽住建〔2026〕55号)。该清单针对住宅小区治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逐一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执法、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职责边界和执法权限我厅将指导各地依据职责分工清单,进一步细化执法流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职责不清、推诿扯皮问题。

二是深化城管进社区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管理进社区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厅积极推进全省城管执法力量下沉基层。依托"一委一办一平台"工作体系和"吹哨报到""接诉即办"等机制,组织城管执法人员入驻社区网格,建立社区城管工作室,实现执法力量直达基层、服务群众零距离。推行"城管+物业+业委会"联动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发现和劝阻违建行为的法定义务,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物业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形成社区违建治理合力。

三是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理顺违建认定和处置衔接机制,优化规划认定流程,缩短认定周期,打通"发现—认定—处罚—拆除"全链条,提升执法效率。

四是建立违建治理长效机制。推动完善居民小区违建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机制,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物业报告、网络舆情等多渠道信息收集,构建"发现、交办、处置、反馈"闭环管理机制,防止违建反弹回潮,巩固整治成果。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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