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关于“明确马路设立路杆广告管辖权”的建议》(0123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4日
  • 编辑:住建厅城建处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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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马路设立路杆广告管辖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省广告业总量的不断扩张,路杆广告作为重要的户外广告资源也有了一定的发展。成为促进经济、引导消费的手段。弘扬民族精神、反映良好风尚等主题的路杆公益广告,也展示、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您经过认真调查,对我省城市路杆广告利用管理和提升服务水平,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全部采纳您的建议,并在今后工作中积极落实。

    一、规范广告设置,加强规划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制订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要求等,对外公布。既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依据,又可使户外广告设置总体和谐,美化城市功能得到有效保障。增强透明度,依据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广告设置。

    二、合理利用市政路杆,倡导公益文明宣传。城市道路设置的交通及市政公共设施各类杆(柱)体,设置主体包括公安、民政、市政、电力、通信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只能用于功能性的标识、引导指示等。占用路灯灯杆(含其他各类路杆)等功能性设施设置广告牌,大连市政府已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予设置。对于重大节日或纪念日须设置公益宣传的,可利用路灯灯杆设置道旗广告,并由市政府统一审批,使用时限不超过7日,到期拆除,且不能植入商业广告。

    三、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就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而言,一般情况下,城建部门负责具体设置点位的审批,工商部门负责发布内容的审批,职责分工明确。户外广告管理主体单一且明确。以大连市为例,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市城建局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所有的设置行为须经城建部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需公安消防、国土房屋、文化等部门协助的,设置必要的前置审批。有的城市也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提升服务水平。

    四、规范户外广告审批途径,推行“一站式”服务。目前,我省多数城市已经实施了“一站式”服务。如大连市,设置普通的门头招牌、标识牌等全部由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统一受理。下一步,进一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创造一个方便、公开、快速的服务平台,为市民及管理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加强规范,注重日常监管。工商部门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审批广告内容,提高审批质量,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等各类违法户外广告,保证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感谢您对城市建设、管理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5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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