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关于按区域建立指定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议》(第0523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1日
  • 编辑:住建厅村镇处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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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0523号

提案的主办意见

 

刘利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按区域建立指定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的支持和关注,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自然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在我省城市人口和建筑密集,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因此,我们对您提出的建议深表认同,下一步为推进按区域建立指定应急避难场所这项工作,我们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们在指导各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求各市在综合防灾减灾篇章中明确提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目标,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等设施建设标准;提出应急避难场所等涉及城市安全的生产、仓储用地布局要求和防护范围;提出防洪(潮)、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等规划措施;划定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必须控制的防洪排涝和防灾(减灾)设施用地控制界线,并将应急避难设施纳入城乡规划之中。通过以上手段可以从规划源头有效对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进行应急避难。

二、我们在审查各市城市总体规划时,将按照以上原则要求,严格审查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合要求的,我们将不予以审批;我们在指导各市编制详规、专项规划过程中,严格落实总体规划要求;要求各市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指标配套建设,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审批及发放规划行政许可。

三、为了确保按区域建立指定应急避难场所”工作的落实。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年初,我们将对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布置,明确按区域建立指定应急避难场所此项工作要求;6月,我们要求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总结上报上半年落实按区域建立指定应急避难场所工作落实情况;7-8月,我们将开展规划执法检查工作,对各市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涉及应急避难场所配建情况进行检查;年底,我们要求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总结上报全年落实按区域建立指定应急避难场所工作情况。

与此同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高度协作,下一步我们将密切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一、会同省政府办公厅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以人为本,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内在要求。据初步了解,在我厅的指导和推动下,目前,全省各市越来越重视应急避难设施建设,推动所属区、县规划建设了一批应急避难场所,主要包括:求助管理站、公园、广场、绿地以及防空洞、防空地下室、防空警报站点等人防工事。但是这项工作任务艰巨,牵涉面也很大,尚在逐步深入推进过程中。下一步,我们将密切配合省政府办公厅梳理评估我省应急避难场所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地区突发事件特点及人口和产业分布,进一步协同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优化城市功能,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们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城市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实际,在充分调研摸底的基础上,探索制定我省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办法,充分吸纳您提出的建议,建立包括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区级应急避难场所、社区街道应急避难场所的三级应急避难场所,构建完整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区域防灾减灾能力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一项多部门相互协作的系统工程,我厅将与省政府办公厅密切配合,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落实责任,积极协助做好沟通、联络工作,按时完成委员提案,共同做好我省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协助省减灾委建立健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各地认真贯彻《关于加强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辽减发〔2014〕1号)。

为加强全省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省减灾委于2014年3月下发了《关于加强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辽减发〔2014〕1号),明确了全省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提出了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要求,制定了完成目标任务的保障措施。力争在3~5年时间内,将全省现有的大型公园、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拓展成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我们将协助省减灾委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逐步将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列入到了城乡规划,有的市县已建设完成了一批避难场所建设。但就总体情况而言,各地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仍存在标准不高、功能不全的问题,同时也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资金难落实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协助减灾委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一是加强指导。指导各地依据《省减灾委关于加强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辽减发〔2014〕1号)的相关要求,加大投入,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是强化管理。指导各地健全应急避免场所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各地应急避难场所设置醒目的安全应急标志或指示牌,对避难场所内也要明确可安置人数、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救助、安置、医疗等功能分区也要有明显标示,引导居民快速找到并合理使用避难场所。

三是强化宣传。指导各地通过新闻媒体或在社区张贴布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避难场所的有关信息,使避难场所附近的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在灾害来临时发挥出避险安置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三、会同省人防办开展应急避难场所中涉及的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

目前,我厅会同省人防办已经对我省各地城区内面向社会开放的部分人员掩蔽工程和物资储备工程,制作了相关标识,为紧急情况下人员防护提供了场地。对一些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人防工程,将继续完善工程内部设施设备,拓展人防区域配套工程的平时使用功能,使之成为防灾减灾的预备工程,为各级政府防灾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我厅将会同省人防办具体配置和标识各地城市绿地、公园、广场等场所,作为战时人员掩蔽和平时应急避难的场所,并统一纳入本级《人民防空预案》进行管理。

为有效应对城市突发灾害事件,减轻灾害对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我厅会同省人防办于2014年在大连市西岗区开展了《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对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选择、设施、标识等进行了统一规范。目前,已经已形成了初步标准,待评估论证后,在全省进行推广。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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