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关于“整治农村环境卫生问题”的建议》(第0116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村镇处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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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0116号提案的答复

 

王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农村环境卫生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开展全省整治农村环境工作

全省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从2012年开始起步,2013年全面铺开,强力推进。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了5年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2010年以来,省财政累计筹措和安排建设补助资金23.26亿元,支持了4514个村开展农村环境治理。

20146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宜居乡村建设工作会议,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确定了目标,2020年,建成一批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全省宜居乡村建设工作已经全面开展

一是健全组织体系。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各地要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省政府成立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厅。各市县都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做到专职专责。

二是加强规划指导。要完善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突出重点村、中心村的发展。要综合考虑当前和长远,突出地理文化特色,科学编制宜居示范乡村建设规划,要把房屋、院墙、街路、设施、景观等整治和改造内容落实到具体项目,建立项目库,做出必要的工程设计,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建设时序和要求。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建立乡村保洁队伍,原则上每400人左右配备1名保洁员。建立保洁队伍组织体系,原则上各县成立专门保洁公司,乡镇设分公司,做到保洁人员聘用、考核、责任制度化。各市县公益性岗位要向乡村倾斜。要组织护林员、水管员等行业人员,积极参与农村环境治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重点乡镇污水处理、道路等各项公用设施的长效管护运行机制。

四是落实经费保障。要将保洁员工资及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年度经费原则上按农村居民每人30元标准,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30%2014年起,全省各级财政每年筹措资金6亿元,其中,省补助2.4亿元,市承担1.8亿元,县承担1.8亿元,专项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中发生的保洁员工资、包括村内道路在内的公益设施维修、设备更换等费用。

2015年,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省财政预算继续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村环境治理:一是安排农村环境治理专项补助资金1.6亿元,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重点支持凌河流域地区农村环境治理。二是省财政已下达各市2015年农村公共设施运行维护经费2.7亿元。三是为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业粪便污水治理,按照省政府意见,2015-2017年,省财政每年筹措资金1亿元,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法,按照每个养殖场50万元的补助标准,扶持20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升级,以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的妥善贮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二、推进农村人畜粪便沼气化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正在研究2015年中央农村沼气项目投资计划,若沼气项目仍在投资计划范围内,将在我省适宜地区继续推广农村沼气项目。2015年省农委计划新建户用沼气工程1.5万户,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100个,强化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巩固沼气建设成果,发展清洁能源生产,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一要做好典型示范工作。紧紧围绕“发展绿色能源,推进生态文明”的思路,做好绿色能源示范县、农村能源建设示范县、农村能源服务体系等项目试点建设工作,并力争在沼肥综合利用和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等方面有新突破;推进绿色能源村创建工作。

二要随着农户养殖量的减少,推行人畜分离,养殖业向规模化、现代化、无害化发展。将发酵原料畜禽粪便建设沼气进行无害化处理,变废为宝,减少面源污染,在发展节能减排等方面都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力支持了气化辽宁建设,保护了农村环境。

三要把沼气利用的副产品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经过发酵后变为无公害有机肥,对于减少化肥农药施用和环境污染,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品质都具有很好的效果。进一步加强沼气综合利用,以终端产品吸引沼气用户使用的积极性。选取扶持沼液、沼渣收集并施用于大棚或大田,或加工成商品化有机肥出售的试点,探索出沼肥综合利用方法、程序和产业化发展模式,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三、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

一是发挥环境监管职能。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加大环境日常监管力度,做好垃圾、污水、畜禽养殖设施日常监管工作,使其发挥应有作用。特别是要加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完善配套设施建设,达到运行标准。

二是加强农村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2013年开始,省生态环境厅在全省农村推行乡镇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效果显著。今年将重点抓好大连等市的农村基层环保所建设,加强培训和指导,使其在农村环境监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畜禽养殖业粪便治理

(一)强化畜禽养殖业粪便治理管理。一是制定并由省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辽宁省畜禽养殖粪便贮存设施建设标准(试行)》,供各地执行。二是研究推广经济适用的畜禽粪便污水治理模式,与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确定了养殖业主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可贮存6个月的“防渗漏、防雨淋、防外溢”的粪便和污水贮存发酵池,粪便堆积发酵无害化处理、资源化还田利用;污水厌氧、好氧深度处理模式等,经过处理后的粪便污水资源化还田利用。三是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强化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治理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违法行为,增强业主主动治理意识。

(二)实施好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生态建设项目。2014年全省组织实施了129个大型生猪规模养殖场粪便污水治理项目。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了《2014年大型生猪规模养殖场粪便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项目实行“一场一策”指导原则,由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每个场的具体实施方案,省级组织环保和畜牧专家逐场审核,总体要求是污水不设排污口,养猪场建设与最大饲养量相匹配的“防渗漏、防雨淋、放外溢”的粪便污水贮存发酵设施,粪便污水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还田利用。

2015年严格按照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印发的《辽宁省2015-2017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组织实施好200个生猪、蛋鸡、肉鸡、奶牛、肉牛等5个品种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生态升级改造项目,继续实行环保部门认定制度,实现项目场(小区)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建设达标,粪便污水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还田利用。

(三)严格执行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环评制度。2011年以来,辽西北享受省补贴的新建小区严格执行了环保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后,才能兑现省补贴资金的政策。2014年大型生猪规模养殖场粪便污水治理项目也严格执行了以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治理达标依据的要求。

今后凡是新(改、扩)建且纳入各级政府扶持范围的养殖场(小区),都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确保实现粪便、污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场(小区)建成后环保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确保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治理设施达标。

(四)按照省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的安排,推进水源地保护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搬迁抚顺大伙房水源地一级保护区15个规模养殖场(户);2015年落实二级保护区的规模养殖场“鼓励搬迁、自行治理”政策,抚顺市大伙房水源地和本溪市桓仁水库二级保护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搬迁或治理达标;2015年对准保护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开展生态化升级改造,抚顺市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和本溪市桓仁水库保护区要完成146家规模场(小区)粪便污水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五、加大农村卫生工作

(一)开展新一轮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15年,我省启动了新一轮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制定了《辽宁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行动方案》以农村环境卫生整洁,特别是农村垃圾、污水处理为重点,对2015-2020年环境卫生整洁工作目标提出了要求。

按《行动方案》要求,到2015年我省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75%;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35%;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到30%;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提高到40%;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提高到10%;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左右;具备条件的县道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路面保持整洁、无杂物,边沟排水通畅,无淤积、堵塞。

各项任务指标无不触及生态环境的“症结”问题,触及农村人居环境的核心问题,新一轮城乡环境卫生整洁工作必将取得实际性成果。截至目前,我办已经就《行动方案》进行了职责分工,征求了各相关厅局意见,近期将下发各地。

(二)农村改厕工作力度加大。2014122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完成国务院《意见》和《行动方案》提出的到202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85%的目标,我省制订出台了《2015-2020年辽宁省农村改厕规划》,分解任务指标,已下发各市,力争实现我省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年平均增长3%以上。为确保任务完成,我委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改厕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责任主任及任务要求,明确将农村改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农村改厕规划,加大农村改厕资金投入。省级财政将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改厕支持。今年,省政府已经将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工作纳入省政府考核指标和民心实事工程,我省农村改厕工作将实现全面提速。

六、机构编制

我省已有比较完备的省、市、县三级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归口均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于乡镇设立专门的环保所、站和卫生管理所、站问题,省里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34号)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27号),“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整合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乡镇所设置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事业单位的名称自行确定”。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因地制宜设置相应的事业单位。我们将根据您所提的建议,进一步加强乡镇环境卫生管理体制的调研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0515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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