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关于重视供暖工作把换热站移交供热单位的建议》(028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公用处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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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供暖工作把换热站移交供热单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关于供暖工作把换热站移交供热单位的建议,对于加强供热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提高供热质量,确保人民群众温暖渡冬有着重要意义。对此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深入认真的研究。

一、我省供热条例有关规定

《条例》第33条规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条例》的有关精神,换热站是供热系统中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由供热单位统一负责运营。

  二、提案所涉及问题及原因

铁岭市城区内部分换热站存在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自行运行管理问题,据供热企业统计这种自管换热站占换热站总数近50%,数量较大。出现这类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开发商自行施工建设,私自降低工程费用,采购低劣材料,没有按照施工设计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差,供热企业验收不合格,不具备移交接收条件;二是开发商供热配套费未能足额缴纳;三是历史遗留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加强省城市供热条例执行的监督检查我厅拟配合省人大于下半年开展供热条例执法检查,对各地执行供热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依法纠正和督促,以便有效促进全省供热工作。

责成铁岭市住建委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自管换热站管理办法,划清管理权限,从而保障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4日

抄送: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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