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清除非机动车道隔离桩(球)的建议》(0077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1日
- 编辑:住建厅城建处审核员
- 来源:
辽住建提发〔2017〕114号
签发人:李海洋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077号提案的答复
胡野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清除非机动车道隔离桩(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切实反映了非机动车道不合理设置隔离桩的安全隐患问题,对规范城市道路隔离桩设置,促进城市道路管理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此,我厅高度重视、吸纳您的此项建议,积极分析问题,研究有效对策。
一、设置道路隔离桩的原因。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解释:道路分隔设施是指道路范围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车辆和行人之间以及逆向交通之间,为规范通行空间设置的构筑物。《规范》中明确了如交叉路口人行道边缘、行人汇聚点的边缘等情况可设置分隔柱。同时,由于非机动车道铺装的承载能力低于机动车道,合理的设置隔离桩既能够在行人密集区防止机动车碰撞风险,又可以保护非机动车道路面不受侵害。
二、今后规范道路隔离桩的工作方向。对设置不合理的道路隔离桩,要坚决清理整治,消除风险隐患,保障行人安全,营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
1、以贯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为抓手,严格禁止擅自设置隔离桩等障碍物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2、以“绿叶杯”竞赛活动为抓手,提高全省各市对此项工作的认识,营造城市道路良好环境。在全省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中,将城市道路建设管理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在检查评比过程中将 “道路畅通工程”列入重要的竞赛内容。
3、指导各市明确责任部门,要求对城市道路上已设置的隔离桩开展合理性排查,清除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设置不合理的隔离桩,切实提高行人的通行率,加强行人安全保障。
4、积极与公安交管部门协作,加强隔离桩清理后的道路通行保障,依法对非机动车道的违规停车等现象进行处罚。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欢迎以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