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推广全装修住宅问题建议的提案》(0491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1日
  • 编辑:住建厅建改处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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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提发〔2017〕128        签发人: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91

提案的答复

 

申淑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全装修住宅问题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多次对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提出工作要求。沈阳等城市根据本市实际,在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目前全省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发展尚不平衡,一些城市还没有开展此项工作。按照您的建议,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精神,学习浙江、上海等省市开展住宅全装修工作经验,进一步推进我省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关于推进全省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若干意见。此意见已多次征求意见并多次修改,待经过审批程序后印发。印发后迅速呈送给您。

《若干意见》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新建住宅全装修是指住宅装修与土建安装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厨房与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并通过质量验收。

目前,我省新建住宅全装修率处于较低水平,要逐步提高全省新建住宅全装修率。各市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确定切实可行的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目标,可明确城市中心区(结合城市规划)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中心区以外地区鼓励实行新建住宅全装修。逐步扩大新建住宅全装修实行区域范围,使新建住宅全装修面积逐年上升。加大新建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工作力度,发挥好产业化的优势,尽快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全装修的全覆盖。沈阳市、大连市为全省新建住宅全装修重点推进地区,发挥好在全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设计、施工与管理

(一)装修设计

1、鼓励住宅全装修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装修设计应与主体设计同步进行。装修设计可以由承担住宅设计的建筑设计企业完成,也可以由具备相应等级装饰设计专项资质企业完成。

2、实行全装修的新建住宅,装修设计施工图与主体结构施工图一并报送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要注明该项目是否是全装修住宅。

3、设计企业要按照国家《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专业化的装修设计。

4、住宅全装修设计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多方听取意见,细化设计方案,贴近业主的实际需求。适应不同的结构形式,功能合理齐全,造价适宜不高。提倡装修简洁化,装饰个性化和住宅全装修菜单式服务。

(二)装修施工

1、项目单位开发建设的全装修住宅,必须建造装修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样板房要按照1:1的比例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全装修住宅交房时装修质量不能低于样板房水平,样板房在购房者入住前不得拆除。其他交房标准应在双方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2、住宅全装修应积极推行工业化的施工方式,鼓励使用装修部品,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减少湿作业,提高装修质量和施工效率。

3、项目单位应加强对装修工程的组织管理,加强各专业工种相互间的协调。全装修住宅的工程管理要逐步走向一体化管理模式。

4、装修施工企业要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加强质量管理,防范质量通病,争创优质工程。

(三)装修材料和部品

1、逐步建立和健全住宅装修材料和部品的标准化体系和征选体系,鼓励研发住宅装修新材料、新部品。

2、选用的材料和部品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满足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节能等质量标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3、材料和部品要实施配套供应,形成成套技术。材料与部品采购要体现批量采购的优势,以降低采购成本。

(四)质量保证

1、项目单位是住宅装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质量安全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装修施工企业、部品和材料生产供应企业负责相应的施工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2、在交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装修质量保证书》,载明装修明细表、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等情况。

3、项目单位对全装修住宅装修质量要执行建设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新建住宅装修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督范围,加大对新建住宅装修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管力度,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五)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您的提案中建议“减免装修房房价增值部分税负”部分,从环保、民生的角度考虑,省国税局非常赞同“减免装修房房价增值部分税负”的建议。但是,省级国税机关没有税收立法权,所以“减免装修房房价增值部分的税负”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制定下发政策予以明确。目前没有相关的减免政策。省国税局将从环保、民生的角度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议给予“减免装修房房价增值部分税负”的优惠政策。   

我厅一直高度重视住宅全装修工作,将继续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大力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为社会和人民群众创造良好、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66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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