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完善我省物业服务管理制度优化全省营商环境建设体系建设建议》(005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1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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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0054号提案的答复

 

王庆林委员:

您在省政协第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物业服务管理制度优化全省营商环境建设体系建设建议》(第0054号)的提案收悉。按照职能分工,此提案由省住建厅主办、省工商局和沈阳市政府协办。现结合协办意见,具体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省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各市政府应抓紧出台关于加强和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的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建议的答复。

1.关于“省住建厅要加强业主委员会的建立组织与考核工作,并把业主委员会建立的百分比和增长率作为目标体系纳入基层相关部门的考核指标”建议的答复。

为解决物业工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今年我厅从加强立法工作入手,启动修订《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前已经形成修订草案。省人大已将修订《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并已经一审,即将进行二审,力争年底前出台。

此建议已纳入《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明确街道办事处在业主委员会建设中的具体职责,并对未认真履职的行为设置了问责条款。待《条例》出台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要求,明确工作目标。

2.关于“由省住建厅会同省工商局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和修改后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严格明确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有效期的管理”建议的答复。

此建议前半部分已纳入《条例》(修订草案)待《条例》出台后,我厅会同省工商局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对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在合同中要求双方明确合同有效期,并提出有效期满后的解决办法。

3.关于“确定合法合理的物业费收费价格的形成机制和管理办法,坚决杜绝物业服务企业单方面确定收费价格代替平等双方市场调节的价格,必须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法合理的物业费收费价格的形成机制和管理办法。同时加强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建议的答复。

此建议已纳入《条例》(修订草案)。同时,我厅已起草编制《辽宁省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力争年底前公布,并委托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与标准相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逐步构建“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体系。待《条例》出台后,我厅将配合物价部门制定相应的物业费收取和调整管理办法。同时在制订完善合同示范文本中,引导双方明确物业费调整办法。

(二)关于“建立试点重点突破,建立信息化平台,让各方物业的管理和监督”建议的答复。

1.关于“由省住建厅会同沈阳市房产局等单位,以沈阳市皇姑区为试点,重点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党支部的设立、物业服务标准体系的建立”建议的答复。

此建议涉及的相关工作已经启动,正在逐步落实当中。今年以来,我厅陆续到省内、省外开展调研,逐步形成了在业主委员会建立党组织的工作思路,并已向省委组织部有关处室进行了汇报。今后,我厅将继续推动此项工作,争取尽快形成工作成果。

2.关于“创新物业管理模式建三方的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队伍和评价体系和第三方物业的支付平台和服务监管平台”建议的答复。

此建议已纳入《条例》(修订草案)。我厅已建立全省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初步实现业主在线投诉保修以及服务质量评价等功能。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完成系统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时回应解决百姓诉求。待《条例》出台后,我厅将按照《条例》授权,研究制定第三方评价与评估办法。

3.关于“对一些具备条件的小区、写字间可组成后勤服务公司,自行组织,开展物业服务,将业主变股东,保权受益在其中”建议的答复。

按照“业主自治与专业物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和省条例均在鼓励业主采取多种形式管理好住宅小区。此建议为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方式提出了一个创新思路。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厅将逐步探索这种模式,鼓励引导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自行组织、企业化运营,开展物业服务。

4.关于“由沈阳市房产局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化平台,让各方物业的管理和监督”建议的答复。

此建议已经落实。我厅建立了全省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初步实现业主在线投诉保修以及服务质量评价等功能。目前正在沈阳、盘锦市进行试点。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完成系统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时回应解决百姓诉求。

(三)关于“成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创物业管理新模式。参考大连的做法成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加大诉前调解,创建第三方的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队伍和评价体系和第三方物业的支付平台”的答复。

此建议已纳入《条例》(修订草案)。待《条例》出台后,我厅将按照《条例》授权,研究制定第三方评价与评估办法。

(四)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制定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必须把物业企业与对服务对象合同的签订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与考核内容”的答复。

此建议已纳入《条例》(修订草案)待《条例》出台后,我厅将会同省工商局对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实际工作中抓好合同制定管理工作。

(五)关于“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共设施使用、维护、收益分配的管理办法和监管制度”的答复。

此建议已纳入《条例》(修订草案)

(六)关于“切实加快物业服务标准化体系的建设,使物业服务质量有章可循,并把该项工作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考核指标”的答复。

此建议已纳入《条例》(修订草案)。同时我厅已起草《辽宁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并列入省质监局标准编制计划,力争年底前出台地方标准。

多年来,您一直关心、关注物业工作,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和意见。对您多年来的工作支持,我厅表示感谢。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群众生活改善,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十分关注物业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厅将物业管理作为重点工作,采取系列措施,加以推进和规范。特别今年以来,我厅重点抓了以下工作:一是修订《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是编制《辽宁省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三是建立全省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四是推进业主委员会党组织建设;五是配合省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六是开展物业管理专题询问;七是拟定全省促进物业服务发展指导意见;八是撰写全省物业发展报告。在以后的工作中,期待您为我厅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意见。我们将跟您一同努力,为住建事业发展、民生改善做出更大的贡献。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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