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着力推动我省特色小镇发展的建议的提案》(030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8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 来源:
辽住建提发〔2017〕075号
签发人:汪兴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304号提案的答复
康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着力推动我省特色小镇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答复如下:
一、我省特色乡镇与国家特色小镇完全一致
2014年6月,我省启动宜居乡村建设,省政府下发《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确定宜居乡村建设“四项治理、四项改造、六个提升、一个打造”等十五项重点工作。其中,“一个打造”就是指打造特色乡镇。由于我省特色乡镇建设工作起步早于国家特色小镇建设,只是存在特色叫法概念不同,其实质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以及考评体系与国家要求完全相同。我省瓦房店市谢屯镇、东港市孤山镇、弓长岭汤河镇、大洼赵圈河镇等4个镇被评为中国第一批特色小镇。这次国家评选,浙江省数量最多,有8个镇入选,黑龙江省、吉林省分别有3个镇入选,我省入选数量位于全国中游水平。
二、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责任体系
2016年9月,我省启动特色乡镇建设工作,全省有50个乡镇列入省级特色乡镇培育名单。2017年,省委省政府把特色乡镇建设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明确了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工作思路,建立了县(市、区)政府负主体责任,市政府负监管推进责任,省政府负总责的工作责任体系。省政府办公厅将特色乡镇建设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成立了由求发省长任组长的省特色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按照特色类型进行省直部门分工,旅游型特色乡镇由省旅游发展委负责,历史文化型特色乡镇由省文化厅负责,民族特色型特色乡镇由省民委负责,现代农业型特色乡镇由省农委负责,生态宜居型特色乡镇由省环保厅负责等。
二、强化规划编制,发挥引领作用
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组建专家技术团队,按照一镇一策原则,深入现场指导各地完成特色乡镇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省特色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特色乡镇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审制度,由省统一批准后严格执行。同时,我们还组织编制《特色乡镇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辽宁省特色乡镇建设规划》,全面指导特色乡镇建设。
三、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支持特色乡镇建设
按照省政府要求,省特色乡镇建设办已经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支持特色乡镇建设扶持政策。省国土厅将按照协调统一、节约集约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做好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保护等规划的“多规合一”。对于特色小镇建设中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用地计划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省财政厅将指导各地休闲度假项目、旅游新业态项目和特色旅游商品开发项目及相关配套的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旅游发展基金。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积极组织做好特色城镇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省本级已经设立规模100亿元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相关部门可以借助引导基金,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特色乡镇企业联合发展,鼓励民营资本参与特色乡镇建设。省旅游发展委将重点指导旅游特色乡镇建设工作,提升小镇的规划设计、旅游基础设施、线上线下整合营销等多方面软硬件建设,打造具有生命力的智慧型旅游特色小镇。省农委将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带动当地农民增收,增加就业。研究制定我省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评选休闲农业示范县、示范点,开展休闲农业星级单位创建工作。积极开展“一村一品”工作,引导各地以村镇为单位,因地制宜,打造特色产业,提升人居环境质量。省商务厅将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为主线,将具有地方特色农产品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充分调动市场流通主体参与特色小镇建设。通过订单、股份、股份合作等形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互利共赢。省金融办将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四、出台政策性文件指导特色乡镇建设
2016年7月,省政府印发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乡镇建设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6〕53号),明确规定依托现有乡镇产业,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具有一定发展优势,培育创建玉石之乡、根(木)雕小镇、林蛙之乡、袜业小镇、枫叶小镇、蟹田之乡、枸杞(药材)种植小镇、服装小镇、皮草之乡、温泉小镇、玛瑙小镇、箱包小镇、梅花鹿小镇、海岛小镇、旅游小镇等乡村旅游型、历史文化型、民族特色型、现代农业型、生态宜居型等特色乡镇。特色乡镇建设培育创建种类不拘一格,着重坚持以现有产业定位,发展乡镇经济,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同时,还要建立互联网+特色乡镇信息平台。对有价值、有特色的乡镇(村)争取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和省级传统村落名录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名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5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