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公共设施与城市文明的建议》(054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3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 来源:
辽住建提发〔2017〕137号
签发人:汪兴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547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史天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公共设施与城市文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全省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关注的公共设施与城市文明问题,也是我厅在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视的问题。公共设施是现代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城市的家具,协调着人与城市环境的关系,体现着城市人的精神追求,也反映了城市的形象和城市管理的质量,实用而又具有精神功能的公共设施更是起到了补充城市功能,塑造城市形象的作用。
近年来,我厅结合本部门职责主要从指导城乡规划、城市建设、雕塑管理等方面开展了一些相关工作。组织各地编制了城市绿地水系规划、风貌特色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配合相关部门编制了商业网点空间布局规划、足球场地规划等一批与公共设施和城市文明相关的专项规划;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加强了对公共设施的法制化管理;按照国家城雕委的工作部署,积极指导各地学习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先进经验,开展了城市雕塑管理工作和规划建设情况调研,参与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优秀城市雕塑作品评选、全国年度优秀城市雕塑作品评选,营造了良好的雕塑创作氛围;同时,组织开展了全省“绿叶杯”评比活动,极大地推动了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可以说,这些工作在提升辽宁人居环境质量,改善辽宁城乡面貌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很多亟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比如您提案所关注的“城市所必须的公共空间和设施环境不断减少”的问题也都存在。对于您提出的“将城市公共设施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中,对公共设施的管理设定长期、短期的管理方案,定期对其进行维护”等建议,我厅深表赞同。下一步,我厅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完善规划编制,提升城市功能和形象
一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空间布局的管控指引。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也是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的基本依据,对于管控和指引城市公共设施的布局也十分关键。当前,我省2020版城市总体规划即将到期,开始新一轮大规模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我厅将在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开展审查和报批工作中,严格要求各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科学合理地规划布置城市公共设施,并更加注重人民群众对城市功能、文化和形象的需求,扩宽公众参与规划的方式和渠道,充分吸收和采纳公众的意见,体现城市人的精神追求。
二是在专项规划层面和规划审批中,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设施配建要求。为了保障城市公园、绿地、球场、公厕、垃圾箱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布局和配建标准能够落实到位。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指导各地编制《城市绿地水系专项规划》,优化绿地布局,改善绿地结构,促进绿地均衡分布;将按照《辽宁省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50)》,组织各地规划部门积极配合体育部门编制足球场地专项规划;指导各地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中,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新建居住区和社区体育设施的配建标准。
三是对城市重点部位、地段和区域进行城市设计和总体设计包装。我厅认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要找到自己与其他城市不一样的地方,也就是在城市的不同地段,不同的中心里,打造一些标志性的空间、构筑物或者街区,通过这些标志性的点,把整个城市新的面貌和结构勾勒出来,实用而又具有精神功能的城市公共设施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下一步,我厅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深化城市设计内容,既要努力将城市设计内容形成对规划审批有指导作用的条文、导则,也要在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中充分体现城市公共设施的文化性和艺术性,进而提升城市的功能和形象。
二、加强公共设施管理和维护,创建城市文明
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更是涉及城市诸多职能部门的公共治理问题。面对公共设施管理维护的诸多问题,除了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薄弱、爱护公物意识不强,还有相关管理和保护工作做得不够到位,宣传、教育、监督和处罚的力度不够等等原因。因此,我厅认为除了要依法打击破坏城市公共设施行为,更重要的还是要从管理体制机制入手。
一是积极指导各地逐步完善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和维护制度。目前,我厅已经制定了《辽宁省绿化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管控措施;制定了《辽宁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导则》,对垃圾分类方法、评价指标、考核办法等工作进行了规范;制定了《辽宁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导则》对工作量计算、作业定额进行了规范。下一步,将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继续指导各地制定完善地方法规;按照住建部《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指导各地加强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管理,拓展城市公园配套服务功能。
二是加强监督,切实加大管理和维护力度。一方面,要继续深入开展城镇“绿叶杯”竞赛评比活动,坚持每年对各市公共设施日常维护进行检查评比,督促各地提升公共设施管理和维护水平,加强城市公共设施日常管护,及时修补已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另一方面,要指导各地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尽快完善城市管理制度,特别是建立健全涉及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和维护的相关制度。同时,加大城市管理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即查即罚,遏制破坏事件再次发生。
三是加强舆论宣传,积极营造社会参与保护公共设施的良好氛围。要更加主动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同时,指导各地围绕爱护保护公共设施,开展形式丰富的宣传活动,利用现代媒体和科技手段,积极引导公众建立起保护公共设施的思想意识和行动自觉。
三、塑造和传承城市文化,丰富城市内涵
一是加强对全省城市雕塑工作的指导。我厅将适时推动辽宁省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调整完善,进一步明确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对全省的城市雕塑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同时,加强对城市雕塑规划编制工作的推广和指导,帮助有条件的城市,从城市总体规划的高度、广度、深度,研究编制城市雕塑规划编制工作。
二是加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目前,我省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形成了由点(历史建筑)、线(历史文化街区)、面(历史文化名城)相结合的保护体系。认定了历史建筑124处、历史文化街区12条、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7个。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指导各市县开展历史建筑认定工作,同时推进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及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和报批的工作指导。
三是继续推进城市风貌特色规划编制。指导各地通过编制城市风貌特色规划,对城市历史、城市文化、城市建筑风格、城市色彩进行了深入研究,确定城市风貌建设的基本原则、定位、要求和建设重点,在政府领导和人民群众之间逐步建立起一种共识,明确城市应该是什么样的,哪些风貌特色需要彰显,进而为城市公共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提供依据,呈现更多能够结合传统与现代,能够与城市风格相吻合,与城市生态环境相融合,与人文环境相契合的公共设施。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期待您多提宝贵建议,帮助我们探索新时期规划建设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共同指导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