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9日
- 编辑:住建厅法规处审核员
- 来源:
辽住建发〔2021〕3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运行监管,严格规范停车设施收费管理秩序,缓解城市停车矛盾,促进城市更新,现就加强城市停车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开放共享、市场运作、依法治理的停车治理工作格局,不断改善城市停车资源配置,净化停车收费环境,实现停车规范有序、安全便民,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建立健全城市停车管理体制
(一)落实城市政府工作责任。各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城市停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抓紧落实政府主导的分工负责机制,建立城市停车管理联席会议,统筹指导全市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明确停车行业管理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及职责分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完善城市停车管理政策法规。各地要坚持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难题,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推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停车管理法规制度,为依法治理停车问题提供支持和保障。梳理已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对相互矛盾的及时调整,对职责不清、规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提升停车资源开放和利用水平
(一)内部停车设施开放共享。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相关部门探索实践内部停车场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等经营模式,采取自愿为主、政府鼓励原则,积极与内部停车场单位沟通协调,统计对接供需双方服务和使用信息,提供停车共享协议和管理制度范本,引导内部停车设施便民共享。优先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落实停车共享责任,将内部停车设施向服务对象开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鼓励具备疫情防控能力和安全管理条件的居住小区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工作时间将停车场对周边单位就业人员有偿错时共享。引导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停车矛盾突出区域周边经营性停车场及个人停车设施全天对外开放。鼓励商业、办公等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办理经营备案手续,对外提供错时或临时停车服务。推进具备条件的医院、高校等公共停车场夜间限时免费开放,并将医院职工停车需求向周边空余停车设施疏解,优先保障就诊车辆。沈阳、大连两市要率先落实惠民举措,制定开放共享实施方案,缓解大城市停车难问题。
(二)城市停车信息智慧共享。各地要开展停车设施普查,建设城市智慧停车大数据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停车设施信息查询、车位预定、泊位诱导、无感支付等功能。鼓励推行停车泊位编码制度,加强停车泊位动态化管理。停车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城市停车场完善停车设施前端信息采集设备等智能化建设和改造,督促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全面采集并将停车基础信息数据接入城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
(三)精细化管理路内泊位。针对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车辆潮汐化特点,在符合顺畅、安全的前提下,对有条件的道路实施限时停车、即停即走等管理措施,引导居民、患者、学生家长等所乘车辆错时或临时停放。实施定期分析评价和退出机制,及时清退周边路外泊位充裕、对交通影响大的路内泊位。不可盲目推行施划路内泊位手段提升城市停车供给,沈阳、大连市路内停车泊位总量不得超过泊位供给量的8%,其他城市不得超过15%。
(四)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推进空间统筹利用和集约使用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研发和绿色低碳停车设施建造施工技术推广,大力推进立体停车场、停车楼建设。各地要研究制定立体停车场、停车楼项目建设管理政策,制定奖补政策等激励措施,简化审批流程,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充分利用公共绿地、城市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公交场站等场所的地上地下空间,规划建设一批立体停车设施。
四、严格停车设施运营管理
(一)健全停车设施备案制度。各地要建立完善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工作制度,明确停车设施备案条件、时限、项目及责任追究等要求,确保新、改、扩建停车设施及时备案。对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经营登记手续和停车设施备案等工作。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提供虚假备案资料、未备案开放经营停车设施的,由停车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二)完善停车收费政策。推行政府公共资源在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在开展广泛调查、座谈、听证等基础上,综合城区内外围地理位置、停车缺口差异和社会消费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拥堵地域高于普通地域”等原则,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并结合停车设施现状实施差别化区域动态调整。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指导企业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对于政府投资建设停车设施、路内停车、临时闲置用地等利用公共空间资源停车收费,必须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明确公益性质,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差别化收费标准。
(三)加强停车设施运营监管。鼓励利用政府资源建设和使用的公共停车设施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并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监管范围。各地要加强停车设施收费前定价过程监督和后续运营监管,尽快研究制订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运营服务规范,规范经营单位、收费人员服务行为,要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格式统一、内容齐全的公示标牌。
(四)规范居住区停车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管理作用,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负责组织小区内停车设施管理工作,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可暂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居住区委托停车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并收费的,收费价格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综合治理老旧小区停车难题,优化居住小区内部及周边道路交通组织。
五、推进停车违法整治常态化
(一)整顿停车秩序。依法惩处违法停车行为,以促进停车入位为目标,加强对违法停车的执法力度,公开公示禁停区域、路段、时段,及时查处违法停车行为。针对违法占用人行道、自行车道等停车行为组织专项治理,将违法、违章停车情况突出的区域列为治理重点,努力维护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畅通绿色出行空间。
(二)规范停车服务。加强停车设施服务及收费监管,规范经营企业停车服务行为。对未公示收费价格、未按公示价格随意收费、未按标准实行免费计时限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无证照无备案经营、超备案车位范围收费、擅自改变内部停车对外经营等违法行为,对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价格举报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保障停车设施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运营企业对收费杆、标志线破损及时维护,并消除停车场内部安全隐患。探索停车诚信体系建设,实行违法失信停车服务企业名单管理和联合惩戒。
(三)净化停车环境。城市人民政府应依法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私设停车泊位、擅自占用停车泊位等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医院、商业区等周边个人侵占免费停车资源私设收费现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未取得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围栏、地桩地锁或障碍物,定期组织对违规占用行为排查整治,将公共车位归还群众使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部署推动。各市人民政府要将停车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通过政策支持、机制保障、财政投入等方式治理城市停车难题,结合城市更新不断优化停车设施供给结构,加大停车设施投融资力度,改革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工作的实施方案,细化责任清单。各市应于8月末前将实施方案分别报送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注重分类指导。坚持典型引领、互促互进。沈阳、大连市要坚持高水平、高标准做好城市停车管理工作,对解决“停车难”问题探索创新,培育专业化、规模化停车管理企业,打造省内一流的城市停车环境。其它城市要结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城市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合停车发展的政策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做好城市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三)强化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街道、社区作用,完善业主委员会协调机制,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享共管模式。注重宣传引导,加强法律规章政策解读和文明停车行为倡导,引导群众提高停车入位和有偿使用等观念,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