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0日
- 编辑: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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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市城管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沈抚新区管委会,厅机关各处室,省建服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全省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住建部门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住建厅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3版)》(以下简称《编制和适用规则》)《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将《编制和适用规则》《裁量权基准》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执行《编制和适用规则》《裁量权基准》。
二、实施要求
1.新旧《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裁量权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23年11月31日以前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上适用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能适用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可参照《裁量权基准》实施。
2.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除满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规定的内容外,还要写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主要包括:依据《裁量权基准》具体事项、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依据具体裁量基准最终决定实施的处罚内容。
3.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各单位要加强学习,保证执法人员熟悉《编制和适用规则》《裁量权基准》内容,正确适用《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1.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制和适用规则(2023版)
2.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