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2日
- 编辑:辽宁省住建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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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2024〕4号
各市住建局、金融监管总局辽宁各监管分局,沈阳市房产局,省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就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作出部署。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牵头协调作用,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更加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落实两部门通知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级协调机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建立省级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分管领导共同担任总协调人,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及时监测各地市协调机制运行情况,指导督促各市级协调机制做好房地产融资工作,协调解决市级协调机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落实市级协调机制
各市、省沈抚示范区要建立由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要明确工作分工,强化统筹谋划,细化政策措施,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定期组织各方会商,及时研判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地产融资需求,协调解决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指导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平等协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决策和实施。
三、筛选确定支持对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项目开发企业资质、信用、财务等情况,提出建议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会同属地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金融机构推送,成熟一批推送一批。同时,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提示金融机构审慎开展授信。
四、满足合理融资需求
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评估协调机制推送的支持对象,对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建立授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经评估认为不能给予融资支持的项目,要向协调机制作出说明。同时,加强贷款资金封闭管理,重点支持项目的建设和交付,严防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购地或其他投资。
五、做好融资保障工作
市级协调机制要加强工作统筹,为金融机构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协调有关部门加快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要尽快为其办理“四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项目建设运行、预售资金监管等信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在建工程等抵押提供支持,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要进一步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项目销售、处置存量资产、引入投资者等方式改善自身现金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真实反映资产负债、销售经营等情况,合规使用信贷资金,进一步增强银企互信。
六、定期报送工作情况
各市、省沈抚示范区要抓紧组建市级协调机制,明确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和运行机制,有关情况请于1月31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自2月份起,各市协调机制需于每月5日前向省协调机制报送上个月向金融机构推送房地产项目白名单情况,以及金融机构评估、授信、融资发放或采取其他方式支持房地产项目融资情况;省协调机制汇总相关情况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市级协调机制如有需要省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向省协调机制报送。
省协调机制联系人及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李闻博 2344862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马野川 22572207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