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 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 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5日
- 编辑:住建厅公用处审核员
- 来源:
辽住建发〔2021〕4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
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
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沈阳市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进一步加强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助力推动平安辽宁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遏制,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智能智慧追溯体系基本建立。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业务,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以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要与用户签订规范的用气合同,并对用户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委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配送液化石油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帮助消除安全隐患,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瓶装液化石油气设备和器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产品,市场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四)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自查自改工作,督促餐饮场所与合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液化气、使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违法违规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的行为。
(五)强化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各地要积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建设,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重大问题。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经营、违法充装、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各地区间配合,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运输和经营。进一步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网格管理作用,通过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报警信息至相关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依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六)加快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市场主体的安全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不断提升治理水平。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建设时序、保护范围等,提出稳定供应保障措施,加强安全应急体系建设。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模式,促进形成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逐步整合淘汰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市场落后产能。
(七)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各地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管理,完善和细化企业经营、充装许可条件,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强对取得许可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公开企业准入和处罚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培育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八)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属地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瓶装燃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制度,加强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车辆的管理,按规定设置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鼓励对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的气瓶要纳入气瓶追溯信息平台。
四、加强用户安全用气管理
(九)完善用户用气管理制度。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实名购气制度,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并向燃气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完善用户信息档案,建立用户服务管理系统,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责任可溯源。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用瓶装燃气,要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气瓶至配套的减压阀、自动切断阀承担检查、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全面检查新用户场所的安全用气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积极指导用户进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不予供气。定期上门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当使用行为的,立即纠正和处置。
(十)提升用户用气服务质量。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通过电话、服务手册、网站或其他新媒体手段,将产品与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售后服务信息告知用户,明码标价,合理收费。送气和安检服务时,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配送服务通知单。根据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更换气瓶、安装调压器并进行气密性检测等服务,协助用户完成隐患排查整改,保证用气安全。加强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增强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十一)强化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气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避免重大用气事故发生;主动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对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按规定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的气瓶要纳入气瓶追溯信息平台。各地要通过制定地方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强化餐饮经营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技术防控,推广使用具备自闭、过流功能的调压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大力推广使用远程监控等在线安防产品。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将厨房用气从瓶装液化石油气改为管道天然气,减少室内危险源。
五、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
(十二)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各地要坚持科技引领,推动燃气燃烧器具和设备生产企业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气瓶、连接管、调压器、安全型燃气器具以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技术优化,使用具备泄漏自动切断功能的气瓶(或附属连接设施),鼓励使用新型供气技术,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本质安全和智能化管理水平。要求企业对气瓶及充装设备设施等进行改造,建立气瓶追溯信息平台,对气瓶充装、储运、销售、检验、使用的全产业链等实施安全信息追溯,实现气瓶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企业充装的气瓶要纳入气瓶追溯信息平台。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灶具、软管、调压器及其他附件,对超期服役的老旧储配站等进行安全评价,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确保运行安全。
(十三)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各地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推动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城市要建立统一的智慧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具备条件的县城可以建立智慧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并与市级平台对接。有条件地区的平台可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组织实施燃气设施智能化建设和改造,进一步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等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整合燃气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息资源,消除“信息烟囱”“信息孤岛”,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利用物联网等技术,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目标。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列入重要事项,纳入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凝聚社会共识,引导群众关心关注、积极参与。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印发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