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发〔2020〕4号
关于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0〕56号),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推进联合体投标和发展装配式建筑,现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辽住建〔2020〕1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辽宁建筑市场实际,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可根据本地区和项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评标办法和评审具体方式;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人确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审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可要求交易平台运营主体开发符合本地区评审实际情况的配套评标系统。”
二、第十四条增加“第(十二)条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不应有的雷同或非正常一致的’;第(十三)条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入围方式;入围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初步评审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筛选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详细评审的方式。采用入围方式的,原则上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家;如果入围投标人在后续评审时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导致不足3家时,可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入围规则最多递补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如果递补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时,则全部入围。”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采用入围方式。采用入围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入围规则和家数。采用价格离散度入围方式的,对通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不小于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则确定的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20%家和最低20%家投标人(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后算术平均值再与最高20%家或最低20%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或招标控制价进行二次加权平均后作为基准值(基准值在后续评审中保持不变);按照价格离散度原则,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取基准值以下的投标人应当多于取基准值以上的投标人。
基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五、第十九条增加第二款“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项目实际设定甄别方法,设置价格预警,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初步甄别,结合否决条款等其他方法打击围标串标行为。”原第二款、第三款调整为第三款、第四款。
六、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满分为100分,其中经济标的分值权重不低于50%,综合标分值权重不超过20%,其他权重为技术标。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应加强对投标报价合理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方面的评审。”
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经济标的评审,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审的,经济标可按百分比细分为投标报价(70%-90%),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等(10%-30%),最后进行经济标分值汇总。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是否抽取清单项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得分计算。
(一)投标报价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应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合理最低价的评审。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不进入基准值计算。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和计分规则,可规定招标控制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采用入围方式的,可选择入围单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入围单位在后续各阶段评审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的,应当按照本条计算规则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
评分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可按招标文件全部清单项或规定的清单项(规定清单项数量应为随机抽取数量的3倍以上),开标现场随机抽取25-100个清单项进行综合单价评审(不足25项全部参与评审),被抽中的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去掉各单项报价最高的20%项和最低的20%项(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招标人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采用入围方式的,可选择入围单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入围单位在后续各阶段评审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的,应当按照本条计算规则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综合单价在评标基准价正偏离15%(含15)和负偏离25%(含25)区间内为合理偏差范围,该单项不扣分;超出合理偏差范围,每负偏离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Q/X分(Q为自然数整数1-5,X为抽中工程量清单项数量),每正偏离l%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单项分值为经济标权重乘以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权重乘以100除以随机抽取清单项数量X。
评分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应按照(但不限于)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机械设备投入,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材料投入计划,管理组织的设置安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技术创新、绿色节能等在应用过程中的保证措施(如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如有)等方面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设置不少于5大项且单项子评审指标不大于2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中,对于满分或0分、存在畸高畸低时应有客观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禁止无依据、无理由主观随意赋分。”
九、第二十三条增加第四款“轨道交通项目由省内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投标的(存在控股、管理或直接关联关系的不同单位除外),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3分的加分;鼓励省内民营企业与央企、省外企业等组成联合体投标。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对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业绩,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2分的加分。具有企业实时动态信用评价体系的地区,可设置不超过5分的分值参与评审。”
十、第二十八条第(十二)款修改为“经评审的投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理由。”
十一、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本办法,在本次修订和完善过程中,同时制定了本办法释义,供各市场主体学习、理解和执行。
附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修订)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