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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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单位及相关部门:
为了扎实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保障房任务指标,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市政府锦政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决定采取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我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工作,为此联合下发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一、凡在我市新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工程项目总面积2%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国土资源局将该条作为出让土地竞拍前置条件,告知土地买受人,以便于将建设保障性住房成本核算计入开发项目建设成本中,有关事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二、在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中首先由开发单位在申请中明确2%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在所开发项目中的位置,否则不予规划开发项目。市规划管理局在规划附件中具体明确座落位置、面积。
三、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过程中,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审批预售许可时,开发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供保障房面积、户数、楼盘位置、层数、门牌,并在预售许可证中标出不允许出售,由产权登记部门限制产权不能做网上备案及抵押等。
四、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配建面积原则上要不低于开发建设总面积的2%。户型建筑面积每户
户内装修配置不低于:户门采用钢制三防门(防盗、防火、保温),外窗为单框双玻塑钢窗,分室门采用普通木质夹板门或套装半玻璃门,厨房、卫生间墙面普通瓷砖贴面,厨房、卫生间地面为防滑地砖,其余部位墙面和顶棚刮大白,地面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随打压光,窗台采用水磨石窗台板,灯具采用节能型吸顶灯,卫生间设节水型座便器、洗面盆(含配件)及带节水型龙头,厨房设燃气灶台、厨房洗涤盆及龙头。
五、产权移交。鉴于配建2%保障性住房已做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因此保障性住房建成竣工后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用于长效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用房,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拟定规范性移交协议,并代表政府与开发建筑单位签定产权移交协议,明析建后管理事项。
六、建成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原则是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拟定分配方案并实施对保障对象分配,计入所在区保障性住房任务指标中。
本通知由下发之日起生效。
锦州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
锦州市国土资源局
锦州市规划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