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信息员
  • 来源:

辽住建〔20199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房产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现就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实现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目标,全面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深入推进房地产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项目建设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

2.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等方式向买受人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变相抬高价格;

4.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5.未在销售现场明示“五证”、楼盘销控表等信息;

6.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同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多人或将已抵押、查封的房屋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9.销售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购房者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10.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11.逾期交房、捆绑销售、价外加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2.因拖欠工程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原因,导致项目停工的“烂尾”楼盘;

(二)涉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在经营场所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2.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3.隐瞒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

4.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6.未经双方同意,擅自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8.伪造证件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9.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10.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和违法行为的。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1.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胁迫搬迁,违法煽动闹事,阻挠征收以及骗取、讹诈房屋征收补偿款。

2.房地产中介公司以黑恶手段强买、强卖或者强迫交易房产,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者克扣租金、押金。

3、物业公司勾结社会闲杂人员滋扰业主,以暴力手段阻碍物业项目正常交接。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4月1日-4月30日)

各级主管部门要指导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并按要求填报企业自查表(详见附件1、2)。企业自查结果要逐级上报,由各县(市、区)汇总后,报市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各市要根据企业自查情况进建立重点检查项目台账。

(二)各市检查阶段(5月5日-6月15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2019年以来省长信箱、厅长(市长)信箱、人民网留言、民心网投诉、省住建厅转信访举报件以及各市掌握的其他信访投诉线索中涉及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和中介机构(门店);

2.存在逾期交房、捆绑销售、价外加价、质量低劣等问题的房地产项目以及“烂尾”楼盘等;

3.各市商品房、二手房近三个月交易量排名前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中介机构;

4.各市商品房近三个月成交均价排名前10和成交价同比涨幅排名前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要边检查边整改;对排查出的涉黑恶线索,按要求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请各市于6月15日前,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检查汇总表(详见附件3、4)一并报送省住建厅。

(三)省厅督查阶段(6月15日-8月31日)

省住建厅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开展工作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落实整改阶段(9月1日-11月15日)

各地根据督查发现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建立整改问题台账,逐项进行整改,并于11月20日前要将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上报省住建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加强对县(市、区)工作指导和监督,确保取得实效。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及时介入,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突发性、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二)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议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等办法进行处理。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商品房网签,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可依法依规取消企业资质。

联系人:王荣昌 024—23448612、23448626(传真)

邮箱:lnsjstfcc@sina.com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自查情况表

      2.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自查情况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检查情况汇总表

      4.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检查情况汇总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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