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建局,沈阳市房产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规范清理“特勤”名称标识的函》(建房物函[2019]41号)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使用“特勤”名称标识。请各市立即组织所辖区、县(市)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特勤”名称标识的规范清理,不得在保安装备、车辆以及保安人员穿着服饰、佩戴标识等出现“特勤”“特别勤务”字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8日
版权所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备案编号:辽ICP备09027508号-1 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