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信息员
- 来源:
辽住建房〔2020〕12号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房产局:
为落实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落实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常态化各项工作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联防联控作用。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配合街道、社区和相关部门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共同筑牢住宅小区疫情防线。按照指挥部确定的重点地区加强对返来辽人员的排查,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严格做好健康通行码核查、外来人员和车辆的登记、体温测量等工作;加强对住宅小区隐形出入口的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堵塞疫情管控漏洞。各市物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三供一业”(包括铁路)移交小区疫情防控工作,防止出现疫情防控死角。
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消杀和爱国卫生运动。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疫情防控和物资储备常态化工作,努力做到疫情防控不放松,物业服务质量不降低。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科学消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时清运垃圾、清洁环境、清除卫生死角;熏杀蚊蝇,阻断疾病传播途径;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防鼠灭鼠行动,清理鼠迹,铲除鼠类隐蔽和栖息的场所,有效治理居住环境脏、乱、差现象。关心关爱企业职工,做好企业内部职工疫情防护工作。
三、及时宣传疫情防控常态化知识。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将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文件和疫情防控指引,通过微信公众号、业主微信群、小区宣传栏等途径广泛宣传,引导业主科学防控,保持良好生活习惯,出门戴好口罩,在家勤洗手、勤通风,避免参加不必要的集聚活动。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开放或关闭小区公共场所。
四、做好对居家隔离人员关心关爱。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重点地区返来辽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排查、转运和集中隔离等工作。做好对居家隔离人员的关心关爱,主动帮助居家隔离人员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生活问题,特别是老年人、儿童及特殊人群的照顾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服务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五、大力推广物业智能化管理。逐步推行采用电子认证、数字身份证、人脸识别、信用积分等方式,建立居民数字化
档案,建设智慧物业。有条件的小区可以通过人脸识别门禁、自动体温测量、远程监控等信息化无人智能服务,完成门禁管理、居民信息采集、访客管理、健康筛查等功能;大力发展线上线下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不见面”服务,降低接触感染风险。
六、因地制宜进行老旧小区封闭管理。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对于尚未封闭的老旧住宅小区,在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逐步实施封闭管理,科学划分封闭区域,合理设置出入口。可采用道闸、栏杆或智能化门禁等“软封闭”方式,减少栅栏、围墙等硬封闭,尽量避免因住宅小区大规模封闭对城市毛细路的交通疏导功能带来严重影响。
七、逐步提高物业管理小区覆盖面。对于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先易后难、统筹兼顾、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专业化、保障型或业主自治型等多种管理模式,逐步实施物业管理。物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街道指导和协助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实施改造的老旧小区,要同步成立业主委员会,同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现老旧小区改造后物业管理全覆盖。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2日